分享

廣西立法規範電信設施建設 6月1日起試行
2018-03-30 09:17:50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編輯:唐志強

  圖片默認標題

  廣西新聞網南寧3月29日訊(記者 冼妍杏)29日上午,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已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將於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為解決“老、少、邊、山、窮”地區困難群眾的通信問題,《條例》分別對地方政府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作出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對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幫助和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和有居民海島加強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二是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適應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不斷完善電信普遍服務,加大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農林場和有居民海島的電信設施建設力度,按照要求逐步實現本行政區域內村屯、農林場職工聚居地電信信號全覆蓋。

  據了解,《條例》共五章四十七條,分為:總則、電信設施規劃和建設、電信設施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確立了電信設施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建設規劃制度、項目建設配套電信設施制度、共建共享制度、保護制度等。

  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納入規劃管理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的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而使電信設施與供水、供電、供氣一樣,取得實實在在“公共基礎設施”地位,以後的實踐操作中,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為電信設施預留空間位置。

  與此同時,《條例》明確各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配套的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通信機房、基站站址等通信設施,應當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條例》還明確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為電信設施建設提供方便,為滿足群眾通信需要提供便利條件。

  另外,《條例》規定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電信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已有的電信設施應當資源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採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實現共享。

  明確電信設施建設的保障措施

  前些年,許多房地産開發商、項目建設方為了節約成本,利用電信企業急於搶佔電信市場的訴求,把本該屬於自己承擔的配套電信設施建設義務轉嫁給電信企業,向電信企業收取高額的進小區建設電信設施的“進場費”,或者與個別電信企業簽訂排他性合同,不允許其他的電信企業進場建設來換取利益,限制了用戶的選擇權。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明確提出,商住樓、辦公樓、住宅區的開發者、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通信設施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以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名義阻礙建設。

  為保護用戶的選擇權,《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電信用戶自主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權利。

  明確人居區域電信設施的電磁輻射檢測要求

  電信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電磁環境影響安全標準,《條例》從三方面對通信基站可能産生的電磁輻射損害進行嚴格防範,層層把關。

  《條例》規定了建設主體的無害承諾義務。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對電磁環境影響符合國家標準作出公開承諾,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了對通信基站的檢測要求。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半徑50米範圍內有居民居住、工作或者學習的建築物的通信基站的電磁環境影響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公開。這樣規定,明確了相關企業的責任,確保了公眾對通信基站電磁環境影響的知情權。

  《條例》賦予了公眾的監督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通信基站電磁環境影響檢測公佈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電磁環境影響監管職責,對電磁環境影響不符合國家控制標準的通信基站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