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日報南寧訊 (記者/余鋒 通訊員/韋夏妮)8月2日,記者從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獲悉,日前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逐步建立廣西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廣西生態文明建設。
《實施方案》根據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啟動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了自治區、設區市兩級政府管轄範圍,規定了賠償範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以及整個工作的流程,並從組織領導、工作制度、部門職責、履職監督、經費保障、公眾參與、新聞宣傳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時,突出修復優先、磋商優先的原則,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主要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合理費用。
在生態損害賠償適用範圍方面,《實施方案》根據廣西具體情形,新增加自然保護區等內容——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遺産、世界自然遺産、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受到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於不適用情形新增加了具體內容——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涉及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的,不納入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案。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目前廣西將對磋商辦法和鑒定機構的選擇做進一步的探索和實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