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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新規 關係你的錢袋子
南寧晚報  2019-01-14 08:48:57

廣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新規 關係你的錢袋子

  近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繳費年限認定和個人賬戶管理等事項做出了規定。

  從企業轉到機關工作

  之前工作年限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通知》規定,曾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管理或在企業工作,後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其在廣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2014年10月1日後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生産經營類事業單位除外)編制內工作人員,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期間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此期間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將其此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

  企業轉成機關單位後

  退休人員可享受機關單位養老金待遇

  《通知》規定,單位類別原為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後確定為行政類或公益一、二類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後,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已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維持不變,從編制部門明確單位性質的次月起,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今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原單位類別不屬於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後,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原編制內人員,其按機關事業單位原有退休制度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並參加今後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2014年10月1日後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的編制內人員,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

  受行政刑事處罰人員

  停發退休費後生活待遇由原單位發放

  《通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停發其工資待遇或不計算工作年限的,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停發退休費,轉為發放生活待遇的,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單位發放,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參保範圍改動情況

  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

  1.2014年9月30日前單位類別劃分為行政類或公益一、二類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2.2014年10月1日後單位類別劃分為行政類或公益一、二類的事業單位(原單位類別為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且從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次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

  1.2014年10月1日後單位類別劃分為行政類或公益一、二類的事業單位且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2.原單位類別為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後單位類別劃分為行政類或公益一、二類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

  1.單位類別劃分為生産經營類但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

  2.原單位類別為企業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後單位類別劃分為生産經營類的事業單位。

  2014年10月1日起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情況

  單位類別劃分為生産經營類但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單位類別為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企改制到位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記者 史小輝)

編輯:唐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