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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紅黑名單”制度》昨日起正式實施 酒駕超載肇事逃逸等將上失信黑名單
南寧晚報  2019-02-02 09:53:05

  本報訊(記者 周志英)失信懲戒,守信褒揚。昨日上午,記者從南寧市交警部門了解到,《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紅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從2月1日起正式實施。遵紀守法的市民將有望登上紅名單,反之,有酒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交警部門表示,紅黑名單在今後將為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主體獎懲提供依據。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紅黑名單”制度籌劃已久。據介紹,從2014年開始,黨中央、國務院對信用體系建設作出了規劃,要求加快道路交通管理領域的信用記錄建設,推動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效規範道路交通出行安全秩序和參與者行為,實現誠信服務、文明出行的目標,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準。

  為貫徹落實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快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關於加強交通出行領域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南寧市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規,南寧交警部門經過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制定出臺了《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紅黑名單”制度》。

  該《制度》主要結合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通過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創新操作性強的獎懲制度,用於補充完善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處罰、教育程度與現階段實際情況不匹配的管理措施。包括對“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進行確認、信息公示、消除等形式,“紅黑名單”的設立,將為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主體獎懲提供依據,具體的獎罰視各單位信用獎懲辦法而定,在後續或有具體的獎懲辦法落地。

  《制度》2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將《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內應當列入信用管理的十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列為“黑名單”,依法依規應予褒揚的四類誠實守信的信用主體列為“紅名單”。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自然人,企事業、單位信用主體,若遵章守法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則有機會上紅名單,若有交通違法行為則很可能會登上黑名單。

  交通違法將上“黑名單”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單”管理範圍: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的;

  (4)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5)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違法處罰決定的;

  (6)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進行互相追逐、競駛、競技、駕駛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7)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8)駕駛營運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

  (9)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

  (10)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11)道路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達到或者超過5輛未按時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的;

  (12)道路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達到或者超過5輛未按規定辦理車輛登出業務的;

  (13)在辦理公安交通管理許可業務時,有提供虛假材料、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1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列入應予以懲戒的“黑名單”或嚴重失信信用主體。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因司法扣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正當理由,導致出現前款第(11)(12)項情形的,不納入“黑名單”管理範圍。

  誠實守信可登“紅名單”

  據了解,南寧市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只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連續兩年無道路交通違法記錄,且沒有被其他社會管理部門列入“失信名單”,並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納入南寧市道路交通管理“紅名單”管理範圍:

  (1)積極參與對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活動或制止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獲得市級及以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表彰的;

  (2)在道路交通管理領域有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3)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獲得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因在道路交通管理領域作出貢獻,應當給予褒揚的誠實守信信用主體。

  ●“紅黑名單”管理期限

  列入“紅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兩年,列入日期從公告期滿之日開始計算。如果在期限內不符合規定可退出:

  (1)“紅名單”:公佈期限內,發現“紅名單”主體不再符合“紅名單”規定條件要求的,應當從“紅名單”中予以刪除並向社會公佈。“紅名單”有效期屆滿,一般應自動退出名單,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特殊情況除外。

  (2)“黑名單”:公佈期限內,發現“黑名單”主體因“黑名單”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再符合新法律法規認定標準的,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並向社會公佈。“黑名單”有效期屆滿,符合信息解除條件的,一般應依據第七條第(四)項進行解除。有關信息轉入數據庫,特殊情況除外。

編輯:駱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