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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為優化營商環境立法 擬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究機制
南國早報  2019-05-29 15:47:53

  優化營商環境事關地方振興發展。5月21日,記者從自治區司法廳獲悉,廣西正在為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其中,針對目前存在的不講誠信、新官不理舊賬、承諾不兌現等問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究機制,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的招商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優化服務

  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草案徵求意見稿以地方法律法規的形式,為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針對反映強烈的涉企收費重、小微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等問題,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政府性基金以及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進行核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産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為改變人才匱乏、企業招工難留工難等現象,明確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在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市場環境方面,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企業。

  厲行法治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為營造規範公正的法治環境,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要嚴格規範政策制定。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市場準入、産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嚴格限定行政許可。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自治區政府規章一般不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應當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並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此外,還要求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同時,建立糾紛解決機制。

  監督問責

  7種損害營商環境情形將從重處理

  實踐證明,要確保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必須加強制度保障。為此,這次立法擬建立以問責為核心的監督保障機制。

  首先明確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對本自治區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佈。其次是建立考評制度,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三是建立問責制度,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

  在法律責任設定方面,明確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幾種行為從重處理。這些行為包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理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打擊、報復、威脅投訴舉報人、辦案人、證人的;與違法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違法的;枉法辦案、徇私舞弊的;其他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地方政府的誠信程度直接影響營商環境的優劣。徵求意見稿明確要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究機制,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專項整治,全面清理處置政府違約失信問題。同時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其職權範圍。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並履行,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編輯:駱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