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南寧擬立法保護水土資源
南寧日報  2019-08-23 15:33:01

  本報訊 (記者楊盛)水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防治水土流失,是實現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保證。8月22日,市司法局召開《南寧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專家論證會。

  當前,南寧市處於大開發大建設階段,生産項目建設多,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的形勢依然嚴峻。要想解決水土流失問題,重心應該放在預防上,預防工作不給力,一旦造成水土流失,再去治理便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因此《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擬對南寧市水土保持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生産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按照審批權限報審批部門審批,將水土保持方案登記表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經批准、備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總站站長陳春贊同“未建設先報備”的做法,但在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上,她認為應該深化“放管服”改革,讓生産建設單位“少跑路”。

  如果已經對水土資源造成破壞了該怎麼辦?《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擬規定,開辦生産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産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使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喪失的,生産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恢復其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生産建設單位不能恢復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廣西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高級工程師肖克飚認為,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下發的《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要求,西部地區水土保持補償費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如果造成大面積的水土破壞,所補償的費用遠遠抵不上修復和治理所需要的支出。

  水土流失後是否能得到修復和治理,已治理的又達到何種程度。《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擬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體系,設置監測站點,對水土流失的類型、面積、強度、分佈狀況和變化趨勢等進行動態監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工建設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輔助開展水土保持檢查工作。

  肖克飚認為,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開展水土保持檢查工作,容易造成監管漏洞,建議修改該條款表述內容。

  此外,《規定(草案專家論證稿)》擬對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生産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偽造、使用虛假數據等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駱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