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下發文件,明確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由直連模式遷移至網聯平臺處理,並給出了最終時間:2018年6月30日,屆時所有網絡支付業務將全部通過網聯平臺處理。
支付寶、財付通等互聯網支付清算的風險和隱患
近年來,那些主宰數字世界的互聯網巨頭們,國外如蘋果(Apple)、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和臉譜(Facebook),國內如阿裡巴巴、騰訊、京東、百度等都在深耕零售支付市場。這些支付服務與它們的數字生態世界完美融合,無縫對接,造就了更加龐大的商業版圖。這些互聯網巨頭的商業模式其實很清晰,就是向零售端用戶提供免費服務(可能向商戶端收費),從而增加零售客戶的忠誠度與黏性,進而獲得客戶數據(大數據),分析購買行為,進行個性化行銷(包括金融産品的行銷),以這種間接方式獲得經濟利益。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出於降低成本的考慮將零售支付服務和有關技術服務外包,並且隨著前述消費者偏好和支付行為的改變,包括新的支付需求出現以及支付方式和技術的進步,零售支付市場創新活躍。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小額零售支付變得有利可圖,吸引了一批非銀行機構(或稱第三方支付)參與。以掃碼支付為例,二維碼支付既能夠在線上場景中獨佔鰲頭,還能在線下場景中“摧枯拉朽”,其無論在用戶體驗還是場景匹配等方面都大大優於銀行卡收單這一傳統業務模式,由此銀行卡清算組織受到挑戰。
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順應市場需求,大膽進行技術創新與模式創新,成為我國零售支付服務市場的新生力量。然而,以支付寶、財付通為代表的大部分互聯網支付機構通過在各商業銀行多頭開戶、多頭連接的方式開展資金清算業務,客觀上存在不少風險與隱患:
一是由於各銀行機構業務處理平臺標準和介面標準不統一,造成多頭開發、重復建設,資源浪費大,開發和管理難度也大,不利於社會資源的節約和處理效率的提高。
二是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系統安全性及風控管理水準參差不齊,且缺乏配套的風險保障措施。目前,已經有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經營不善發生系統性風險或破産倒閉,累及銀行,對金融穩定産生了不利影響。
三是這種清算模式有相對的封閉性,交易處理過程和交易信息透明度低,游離于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之外,已經産生監管死角。
鋻於此,央行在2016年召開行長專題會,明確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會員單位組建實體系統平臺,為行業市場提供統一、公平、開放的跨行資金清算服務,消除上述風險隱患,落實監管要求。
網聯能解決什麼問題?
2017年,在央行“共建、共有、共享”原則的指導下,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引導支付機構共同建設、運營網聯清算平臺的公司化實體——網聯清算有限公司(籌)。網聯清算有限公司(簡稱網聯)主要針對的是持有互聯網支付牌照的支付機構,以後所有的網絡支付機構不再需要單獨接入銀行介面,只要“一點接入”網聯就可以了,改變現在銀行要與幾十家甚至上百家支付機構對接銀行支付網關的現象,改變信息不安全、信息不透明、重復投入的現狀,實現跨行的網絡支付業務。
網聯不同於現有的銀行卡組織(銀聯),其定位於處理由網絡支付機構發起的網絡支付業務以及為支付機構服務的業務,支撐以電子商務等場景驅動的支付業務創新,滿足基於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跨行資金清算處理,並通過可信服務和風險偵測,防範和處理詐騙、洗錢、釣魚以及違規等風險。
網聯的成立對我國支付市場有著深遠的影響:在供給側,建設網聯平臺,將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提供主體身份與轉接清算職能分離,確保各類型市場參與機構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使得支付機構在業務處理、業務價格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能夠充分發揮面向終端用戶的業務創新優勢,形成價格和服務的差異化競爭。
從需求側來看,網聯提供清算服務屬於支付的後臺業務,消費者不用關心,也不會關心業務是通過什麼清算渠道完成的,就如我們使用銀行支付服務時,持卡人不會指定銀行採取“超級網銀”還是小額支付系統完成跨行支付。因此,只要保證最終資金到付,至於清算渠道是A還是B,對消費者的支付體驗並沒有影響。
在監管側,需要改革現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制度,建立以網聯為技術基礎設施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體系。該體系實現客戶備付金的“集中清算、集中存管、集中監督”,從而有效化解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挪用風險,有效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不久前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在數字時代的背景下,建設網聯平臺不僅僅能解決非銀行支付機構與銀行多頭連接的問題,網聯平臺本身還可以建設整合為國家支付體系的巨大優勢,這有著重大的意義。
一是使非銀行支付體系由封閉性、分割性變革為開放性與整體性,能夠整體降低多為私人部門的非銀行支付的風險與成本,解決現有的支付體系碎片化問題。
二是網聯特有的分佈式計算技術可水準擴展其業務處理能力,這種獨特的優勢使其具有成為國家快速支付體系重要基礎設施的巨大潛力。
三是央行對網聯的絕對控股以及網聯公司治理中所有權與運營權的分離,方便央行通過網聯引導非銀行支付體系與銀行支付體系的趨同發展,促進跨支付平臺的互操作性。
四是作為快速支付系統的網聯與公共政策目標的系統治理相結合,新時期的國家支付體系已有雛形,且有了進一步發展的基礎。(趙鷂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