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公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採取措施關停了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近日,ICO熱度出現反彈,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熱度也有攀升,價格創下新高。原因何在?部分ICO項目通過出走海外的方式規避監管,將帶來怎樣的風險?面對這種新形勢,監管該有何應對之舉?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楊東。
楊東認為,原本設置在境內的部分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出走海外,在境外註冊並繼續向境內用戶提供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甚至通過所謂“場外交易”的方式,撮合個人用戶之間的點對點交易。目前,日本是一個比較常見的交易平臺移出地。日本率先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允許設立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吸引了世界各地尤其是我國的交易平臺到日本申請交易平臺牌照,成為虛擬貨幣海外交易的熱門地區。部分ICO項目也“出海”,在境外開展募資活動,掀起了ICO投資的新一波熱潮。
ICO項目通過出走海外的方式規避監管,擴大了ICO帶來的風險。楊東分析,目前部分ICO項目繞道國外繼續經營,其機構的設立以及代幣的發行與交易名義上在國外,但是實際上的項目、責任人和投資人都在國內。在這種情況下,《公告》中指出的種種風險和問題仍然存在,ICO項目出走國外後,仍然可能存在以往在國內出現的非法發行、項目不實、欺詐乃至傳銷等問題,而且可能更加難以追回損失,金融消費者保護形勢更加嚴峻。在此形勢下,央行、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立場,應當也必然會採取措施進行監管,而不論項目名義上是在國內還是國外。
楊東認為,對於這些“出海”的ICO項目,仍應當加強監管。第一,堅決打擊惡性犯罪行為。對於涉嫌犯罪的ICO項目,如涉嫌傳銷類犯罪、證券類犯罪,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或惡意詐騙等的,根據刑法的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堅決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刑事責任。第二,加強賬戶監管。加強對虛擬貨幣賬戶的監管,通過監管賬戶,實現對監管數據的觸達、辨別和獲取,對線下黑色轉賬也應當加強監管。相關金融、支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加強外匯監管。針對海外ICO項目,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和交易管理,監控外匯流向,審核外匯的真實用途。第四,加強穿透式監管。針對符合“證券”特徵的ICO項目,無論其對外如何表述,都依據證券的相關規定要求加以監管。第五,開展跨境監管合作。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將虛擬貨幣交易和ICO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內,可以與這些國家開展廣泛的跨境合作,共同採取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第六,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於有問題的境外ICO項目,無論其運營主體和主要負責人國籍如何,都將其主體和相關責任人列入黑名單,禁止或部分限制其今後在境內開展活動、從事相關金融業務。
在楊東看來,比特幣等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是人類社會未來發展的方向,儘管目前存在許多問題,但仍然蘊含著技術價值和制度價值,是數字貨幣載入歷史的一次實踐。因此現在最為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更好的監管和規範比特幣。為此,需要重新探索一套新的監管機制,建立金融合規、場景依託和技術驅動三位一體的金融風險防範體系,突出技術驅動型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加強對所有金融科技的監管,引導金融科技服務於實體經濟。
對此,他建議:對於本質上屬於證券模式的ICO,應當適用證券的監管辦法進行監管;對於非證券模式的區塊鏈項目,其成功的關鍵在於將區塊鏈和交易場景更好地結合起來,監管這類項目應當注意控制金融風險,鼓勵應用創新;區塊鏈行業應當擁抱監管並加強行業自律,防止害群之馬的出現;建議引入監管科技(RegTech),運用“監管沙盒”等方式,對合規的ICO項目進行引導;建議完善民法體系,在將來的民法典中對網絡虛擬財産的權利規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明確民事主體對網絡虛擬財産享有的權利內容;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與發行準備工作,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條件已經具備,但是法定數字貨幣推行之後,可能帶來的對貨幣體系、經濟、金融、社會生活、國家治理等方面的影響,仍然研究不充分。建議加快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研究,推動發行計劃的具體落地施行。法定數字貨幣與人民幣等值,支付使用體驗更為良好,央行推出優質的法定數字貨幣,能夠將公眾的興趣從各類代幣中轉移回來,有助於虛擬貨幣和ICO市場的降溫。
據介紹,“監管沙盒”是指為金融科技産業的各種新模式、新業態、新理念提供的一個“試驗區”,讓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初創企業在“安全區域”內試驗新的産品與服務模式,在適度放鬆參與試驗産品和服務的約束和管制的同時,又有一定的邊界。這種監管模式給了新技術試錯的空間,鼓勵科技創新,將風險置於可控範圍之內,保障消費者合法利益,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對ICO進行監管時,通過引入監管沙盒可以有效的將難以確定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之內,為金融創新製造穩定安全的空間。(記者 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