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情不同,以及比特幣未來發展走勢尚不明朗,無論對其全面禁止,還是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等同於貨幣使用,都能找到足夠多的理由支持。世界主要國家(或經濟體)對比特幣的態度不盡相同,在我國比特幣交易被完全禁止。
最重要的不是比特幣是否可以取代各國現行法定貨幣,以及其未來的市場價格的高低,而是其底層技術——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理念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等重要領域究竟有多大影響。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互聯網上的交易,都必須借助金融機構作為可資信賴的第三方來處理電子支付與結算問題。這種局面在比特幣出現以後被打破了。
隨著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進化,人們開始嘗試通過數學演算法來建立交易雙方的信任關係。比特幣是基於密碼學原理而不是基於信用成立的,使得任何達成一致的參與者都能夠用它直接進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機構的介入。但是,比特幣能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産,法律能不能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
比特幣具備財産屬性
在比特幣系統中,交易信息和數據都被以文件的形式永久記錄下來,每一個文件就是一個區塊。每個區塊的第一筆交易進行特殊化處理,該交易産生一枚由該區塊創造者擁有的新的電子貨幣,即比特幣。
當然,該區塊的創造者並不是無償取得的該比特幣,而是付出了相應的對價。必須運用具有相當算力的計算機,投入固定的時間,消耗一定的電力能源。而且根據比特幣技術的程式設計,越往後取得比特幣的難度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這就意味著通過計算取得一枚比特幣投入的成本越高。這非常類似于耗費資源去挖掘金礦並將黃金注入到流通領域。
通過“挖礦”行為取得比特幣,從法理上説,應當屬於物權原始取得根據中的勞動生産。在承認數據權利的前提下,應該承認其合法性。
《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些都為承認類似於以“挖礦”形式取得比特幣的數據權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預留了立法空間。
參與者加入比特幣網絡中,意味著認可比特幣的運行機制,這是最基本的協議。比特幣協議並非民法上的雙方合同,而是一個共識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每個參與者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彼此信任,所有交易可視透明。
雖然這些信息與數據是存在於虛擬空間的,但因其具有了典型的財産內容,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一是比特幣被特定主體控制與支配。每一位交易當事人都擁有獨一無二的地址,自動生成一對密鑰——私鑰與公鑰(public/private key)。所有者通過私鑰可對比特幣享有支配權。二是比特幣所有權具有排他性。雖然比特幣可被分割為大小不一的份額,但在該份額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即符合“一物一權”的基本法理。該所有權具有對世性,任何他人負有對其不得侵害的義務。三是比特幣的公示公信原則。在比特幣區塊鏈上,所有的數據和交易信息都被完整記錄且不可修改。通過區塊鏈技術的使用,比特幣實現了所有的權屬與交易信息透明、公開,不再需要傳統物權法上的公示公信方式方法,即可實現保護第三人(相對人)信賴利益的制度目的。
比特幣並非“龐氏騙局”
比特幣自出現以來,被很多人質疑是一種新型的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或者金字塔式傳銷(Pyramid Scheme)。人們警惕新生事物,特別是對價格高昂的未知事物抱有戒備之心,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從比特幣的運行機理以及實際效果來看,其並非龐氏騙局。原因如下:第一,比特幣系統的規則、運作機理是公開透明的。比特幣系統所有信息真實可靠,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操縱。第二,比特幣的取得需要付出實實在在的經濟成本。第三,比特幣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其價值取決於市場需求。人們通過比特幣這一存在網絡空間的虛擬貨幣,可以輕鬆完成“線上”交易的支付行為。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實體商店開始接受比特幣。第四,比特幣為社會貢獻了具有極高價值的底層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為在社會各個領域重構信用制度提供了技術可能,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對此,世界銀行的看法是:人們傾向於害怕他們不理解的事情,盲目的攻擊聽起來是正確的,但是他們同樣無知。比特幣顯然不屬於“龐氏騙局”的定義,其主要價值可能是向各國央行提供關於電子貨幣前景的教訓,以及如何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警惕比特幣可能造成的危害
從比特幣的運行機制來看,因其去中心化、匿名、取得方式等特點,可能會造成以下幾方面的危害:
一是極易成為犯罪工具。比特幣的賬戶匿名,外界無法知悉誰是其持有者,受到有洗錢需求的不法分子青睞。
二是擾亂一國(或地區)的外匯管理秩序。比特幣交易不受任何中央銀行的控制,也無須商業銀行信用背書。通過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比特幣交易平臺買入賣出比特幣,實現不同法定貨幣的轉換流出,可以成功地繞過任何國家的外匯管制。
三是衝擊法定貨幣體系。從理論上説,雖然比特幣設計了數額上限,不會對既有法定貨幣造成太大衝擊,但是這會誘發其他類似數字貨幣涌現出來。
四是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比特幣受人詬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會耗費大量經濟成本。“挖礦”是比特幣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根據其程式設計,越往後挖礦的難度越大,也就意味著需要更多的時間和更大的算力。
各國政府對比特幣的監管態度
從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對待比特幣的態度來看,鮮有草率認定其為龐氏騙局或者其他金融騙局的作法。由於國情不同,以及比特幣未來發展走勢尚不明朗,無論對其全面禁止,還是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等同於貨幣使用,都能找到足夠多的理由支持。從世界主要國家(或經濟體)來看,大致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
1、承認比特幣的法律地位,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貨幣職能。
德國政府對待比特幣一直持較為積極的態度,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認為其屬於“私人貨幣”(Private Money)的範疇。早在2013年,德國財政部就認定比特幣為“賬戶單位”(Unit of Account),這意味著它可以用於該國的稅收和交易目的。比特幣在日本被視為一種合法的“加密數字貨幣”,許多商家接受比特幣支付。日本在2016年修改《資金結演算法》時,專設第三章之二“虛擬貨幣”。從這一立法方式來看,主要是將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結算、支付手段,並對虛擬貨幣的交易機構設置了明確的監管規制。對待比特幣交易,日本的作法是採用牌照式管理方式,在以中國為代表的國家取締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前提下,日本因此已經成為全球ICO的熱土。
2、不認為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但承認其具有一定的財産價值。
英國並未明確規定比特幣的法律地位,但並未禁止比特幣交易。帝國理工學院Cathy Mulligan博士認為:“在英國,比特幣實際上被當作私人資金。如果你試圖用比特幣兌換英鎊,不會因比特幣的價值被徵收增值稅。”美國對待比特幣的態度比較微妙,經歷了從積極到謹慎的轉變。美國財政部、證監會等聯邦政府監管部門多次表態,認可比特幣對社會的創新貢獻,支持其發展。但是自2017年以來,因為比特幣的大幅上漲和ICO的火爆,它們開始提醒投資者警惕數字貨幣的風險,並對其未來發展持謹慎態度。從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的態度看,比特幣被認為是一種金融工具或者證券,具有投資價值,但不能視為等同於美元的貨幣使用。2014年3月25日,美國國家稅務局(IRS)曾發佈文件,正式對比特幣徵稅。
3、不承認比特幣法律地位,全面禁止其交易。
中國政府對比特幣的監管也經歷了從放任到全面禁止的過程。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比特幣交易在中國被完全禁止,在中國經營的比特幣交易平臺隨即宣佈將停止所有交易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引用法國KEDGE商學院教授埃裏克·皮謝文章稱,比特幣泡沫不過是瘋狂投機的最新化身,沒有人能預言投機風險持續時間的長短和頂部在哪。
不過,完全拒絕接受比特幣,未必是最好的選擇。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烤貓”(Firedcat, bitcointal論壇上的馬甲)事件。2012年7月,烤貓在深圳成立Bitfountain公司,進行“虛擬IPO”發行,以0.1比特幣的價格募資16萬股,用以挖礦和研製Asic礦機。這種行為本來有非法集資的嫌疑,但因為比特幣在中國不算貨幣,無法認定該行為是非法集資。
“貨幣認同”是決定比特幣性質的關鍵
早在1992年,曾長期供職于英特爾(Intel)公司的美國技術和政治作家Timothy C. May認為,國家出於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以及對社會解體的擔憂,不能讓秘密的無政府狀態無限蔓延,當然會試圖減緩或阻止這項技術的傳播。從這個角度看,各國政府對待比特幣的謹慎態度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美國貨幣政策專家米什金認為,貨幣(money,也指貨幣供給)是指人們廣為接受的、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活動或者用於償付債務的任何事物。從貨幣發展的歷史看,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源於人們對貨幣的普遍接受性。法定貨幣只不過是用國家公權力賦予了某種貨幣在一國範圍內通行。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並不具備強制通用力,也就是説社會公眾一般不負有接受其作為貨幣的義務。但是,比特幣無須第三方信用的支持,只要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比特幣的貨幣地位,就可在具有“貨幣認同”的群體內或者當事人之間等同於法定貨幣,應當依照貨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其不存在“貨幣認同”,則可視其為一種無形資産,按照財産法規則處理。上述規則,在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信息以及當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應該屬於私法上的自我責任範疇。
比特幣出現以後,其價值和實際意義不斷受到人們的質疑。但這都不影響其對傳統貨幣體系和貨幣理論,乃至政府管制的其他領域帶來的巨大衝擊。最重要的不是比特幣是否可以取代各國現行法定貨幣,以及其未來的市場價格的高低,而是其底層技術——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理念對經濟發展、社會管理等重要領域究竟有多大影響。改變已經開始,我們必須積極應對。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