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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工商局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2018-09-27 15:53:08

  國際在線吉林頻道報道(陳施):國慶假期臨近,為進一步發揮消費提示、警示作用,切實增強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意識,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長春市工商局發佈2018年度第一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費者知情權受蒙蔽違法商家被罰

  2018年5月21日,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群眾舉報,稱愛樂智貿易公司在銷售醫學特殊配方用途食品過程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經工商工作人員調查,愛樂智貿易公司是冒用某醫院的名義進行銷售的,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經營者誠實信用原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責令愛樂智貿易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沒款共計80024.4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權利受法律保護。商家為牟取利益,蒙蔽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典型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案例二:“三無産品”無保障消費者購買需注意

  2018年3月21日,群眾舉報長春汽開區遠航汽車配件經銷處銷售的汽車配件無廠名、廠址。經工商工作人員調查,經銷處在明知商品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情況下,仍然購進和銷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責令經銷處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6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經營者購進和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構成了購進和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不合格電動車藏隱患違法銷售獲處罰

  近期,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長春市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商品進行了抽查檢驗,經國家電動自行車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判定,長春市南關區九運物資經銷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為不合格産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4000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電動自行車是百姓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容易引發火災及交通安全事故。因此,電動自行車經營者不得銷售不合格産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真假“中國石油”傍名牌行為不可取

  近日,長春市工商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發現,謝某經營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國石油”企業名稱,涉嫌實施混淆行為。經工商工作人員調查,自2018年1月1日起,謝某擅自使用“中國石油”企業名稱進行經營活動,構成了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謝某停止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並處罰款2萬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品質,增加影響力和美譽度,而不是試圖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的方式不勞而獲,當事人謝某的不法行為,損害了被混淆對象的合法權益,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五:“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違法

  2018年1月12日,長春市工商執法人員在處理消費者投訴時發現,雙陽區達飛汽車美容裝飾中心發放的VIP金卡條款內容含有“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字樣。經查,2017年11月末,達飛汽車美容裝飾中心在網店製作了VIP金卡並進行銷售,其VIP卡片背面第三條“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權,單方面享有解釋權,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責令達飛汽車美容裝飾中心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800元。

  長春市工商局評析:汽車消費目前已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必要支出,汽車美容服務行業日益火爆,服務品質卻良莠不齊,達飛汽車美容裝飾中心設立霸王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杜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