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不達標地區暫停新增環評
為更好管理工業生産中産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江蘇省政府近日發佈《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加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並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辦法》明確,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和監督檢查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加強空氣品質監測,發佈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信息。發展改革(能源)、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辦法》規定,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對超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達到國家和省大氣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的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