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行政應訴硬杠杠 關注度高的案件被訴單位負責人應出庭
《新華日報》記者4月24日從省政府法制辦了解到,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佈《江蘇省行政應訴辦法》和《行政復議答覆工作基本規範(試行)》。
《江蘇省行政應訴辦法》,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切實化解行政爭議。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應訴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被訴行政機關可以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訴訟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或者是熟悉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僅委託律師或者外聘的法律顧問出庭。
《行政復議答覆工作基本規範(試行)》要求,被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案件,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在提交答覆書的同時,應當提供經辦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提交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附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材料,並註明出具日期。證人證言應當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可以捺印、蓋章等方式證明。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答覆申請書後,應當決定是否採取聽證方式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行政復議機關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席聽證會的案件,被復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