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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廢止、修改22件省政府規章
新華日報  2018-05-15 09:56:52

  原標題:我省廢止、修改22件省政府規章——放權,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

  《新華日報》記者5月14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近日將以政府令形式向社會公佈。這一輪規章清理,主要是推動規章調整與深化改革相銜接、相適應,確保權責一致,保障 “放管服”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順利推進。

  逐一過審,涉及22件規章

  5月2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修改22件省政府規章。其中,廢止9件省政府規章,修改13件規章部分條款,直接修改77處規章條文。

  廢止的省政府規章主要在上世紀90年代公佈並實施,不少內容已與上位法或現行法律法規不符,或不適應當前我省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要求。

  其中,《江蘇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暫行規定》《江蘇省危險廢物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4件規章主要內容與國務院改革決策或者改革決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規不一致,予以廢止;《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江蘇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主要內容已為新出臺的法令所代替,予以廢止。

  審核修改的規章涉及《江蘇省氣象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13件,修改原因是部分內容與國務院的改革決策不一致或者與已修改的法律、法規不一致。

  2017年下半年起,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省有關部門對相關的省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按照立法程式對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核修改。相關人士告訴《新華日報》記者,清理過程中,他們認真研究共性問題,仔細查找每個規章所依據的上位法,逐條進行核對,並與部門提出的建議進行對照,發現問題及時與部門溝通,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向各部門3次徵求意見,完善了修訂方案。

  不留空間,權力下放到位

  放權,成為此次政府規章清理的最大看點。在審核修改的政府規章中,涉及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有24項,此次均得到修改、明確。

  “這次規章審核,堅持的重要原則是,取消或者下放權力事項到位,不留空間。”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介紹,在審核修改《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過程中,緊緊圍繞“放管服”要求以及上位法的規定,將省、市兩級人防部門的有關審批權限下放到所在地人防部門。

  簡政放權,讓地方享有更多行政審批權限。以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自委託諮詢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需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如今根據新修改的《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企業可以直接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的修改,體現了政府下放審批等權限的決心。對醫療機構的處罰主要是根據罰款數劃分處罰權限,基層執法權限較小,難以落實屬地管理。本次權限劃分發生重大變化,在審批權限下放的基礎上,確定“誰發證,誰管理”,兼顧了執法下沉、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

  縮減審批環節,進一步優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過去申請工程勘察資質和工程設計資質的,需經過申請、初審、審批等環節,從基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到國務院相關部門,層層上報,一環也少不了。此次修改,規定“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消初審環節。

  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放寬市場準入,盤活社會資源,規章修改體現了一個字——“活”。

  為在職醫生開診所鬆綁,進一步促進醫生資源的流動。參照新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改後的《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正式刪除“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同時,個人開診所的準入門檻也適當降低。以往個人開設診所除要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醫療機構從事3到5年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外,還需擁有本市、縣常住戶籍,通過市級衛生部門的開業考試。這次取消了戶籍和考試的限制條件。

  放權並非只放不管,要做到放管結合。對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取消了收費許可證及年審制度,同時增加事中事後監管,新修改的《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據此刪除“年度審驗”,補充“年度報告、收費巡訪”管理制度。尤其是監管方面,按照國家發改委文件要求,加強收費監管和社會監督,突出目錄清單的動態管理。

  目前,江蘇省正在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探索構建廣泛有效的個人誠信體系。此次規章修改也在踐行信用建設的精神,在一些領域,明確以信用管理取代品質信譽考核。過去,對駕培經營者和教練員管理主要靠品質信譽考核制度和教學記分制度,新的《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駕培經營者信用管理制度和教練員教學行為記分制度,定期公佈駕培經營者的信用評價和教練員記分考核情況。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教練員和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駕培經營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

編輯:穆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