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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江蘇省高溫費提升至每月300元
新華日報  2018-05-31 13:30:57

  原標題:6月起高溫費從每月200元提至300元 除了錢,你還有其他“高溫權”

  從6月開始,江蘇省將高溫費從去年的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支付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關於發放高溫費,《新華日報》記者5月30分別採訪了省人社廳和省總工會相關人士。據介紹,高溫費是依法支付給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工資,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新華日報》記者了解到,夏季高溫期間,除了高溫費,勞動者還有很多其他的高溫權益。

  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在高溫天氣來臨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需要提醒的是,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編輯:穆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