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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出臺領導幹部提醒誡勉操作辦法
新華日報  2018-06-22 11:49:46

  泰州市最近出臺組織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操作規程試行辦法。

  辦法規定,發現領導幹部思想、工作、紀律、作風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應及時對其進行提醒。提醒一般採用談話方式進行專題約談,也可以結合任職談話、考察考核結果反饋、談心談話等一併進行。發現領導幹部存有內容較為具體、但情節較輕的問題線索或舉報等,應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函詢了解。函詢一般採用書面方式,可單獨實施,也可與其他調查核實措施一併實施。組織部門對領導幹部回復函詢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和分析研判。予以採信的,要向本人進行反饋;對函詢問題沒有説明清楚的,可責令其進一步作出説明;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以下行為進行誡勉:領導幹部明顯存在不履責、不作為、不擔當,考核連續居於末位;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不夠嚴格的;脫離實際、弄虛作假等。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主要包括提出建議、呈報審批、發送通知、組織約談、報送材料、審核研判、整改督查、紀實歸檔等環節,實行全程紀實存入幹部檔案,並將相關情況作為幹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