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關於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産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明確,未經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出租房産。
《辦法》涉及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等行政單位,以及總工會、工商聯、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房産出租,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不影響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情況下,將本單位房産對外出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辦法》明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産對外出租,應履行單位集體決策程式,制訂出租方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産,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在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確定承租對象。招租底價應根據周邊房産出租市場價或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有明確指向性,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異地房産,可到房産所在地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房産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用於商業經營的不超過5年。房屋存在以租賃代維修、以租賃代保護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延長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完稅後的房産出租收益,需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