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政府訴企業生態損害賠償案一審宣判 污染企業被判賠5514.31萬元
因企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長江水域,江蘇省政府作為單獨原告起訴要求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8月27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5514.31萬元。
2014年5月,安徽海德化工科技公司行銷部經理非法將該公司生産的危廢物廢鹼液102.44噸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導致這些廢鹼液被直接傾倒入長江及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靖江市城區、興化市自來水供水中斷50多個小時。
案發後,傾倒廢鹼的兩名當事人雖被判刑,但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賠償並沒有到位。2018年1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試行,明確省級政府和市地級政府可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省政府依照《方案》向事發地法院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也是全國首次以省政府作為原告的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值得關注的是,省政府最初提出的賠償費用為3700多萬元,但最終法院判決的賠償費用為5514.31萬元。該案審判長顧金長介紹,依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相關司法解釋,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向其釋明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訴訟請求。本案中,企業污染的水源有兩處,原告在用類比方法計算興化段水域生態修復費用時,沒有考慮到該水域相對封閉,修復難度大於長江靖江段水域,原索賠金額不足以保護受損的環境。法院遂當庭向原告釋明,要求原告增加賠償數額。之後,經過科學評估和進一步細化計算,最終得出5514.31萬元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