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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地下文物 最高可罰50萬元
南京日報  2018-08-30 09:46:45

  8月29日召開的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條例(草案)》明確,破壞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且對負有地下文物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建立過失問責機制。 

  據了解,《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當時全國地市級以上城市中唯一一部專門為保護地下文物設立的地方性法規,施行近20年來,對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地下文物保護工作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原規定暴露出一些缺陷。 

  針對原《規定》對各部門在地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職責不清的問題,此次制定的《條例(草案)》明確了部門責任,創新工作機制。除了明確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責任外,還對規劃、國土、發改、建設、公安、交通、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旅遊、園林、水務、城管等部門在地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做了表述。 

  《條例(草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原《規定》中對破壞地下文物的違法行為最高處以兩萬元罰款,違法行為成本極低,不能達到震懾目的,導致很多用地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即使發現地下文物,也不上報、不停工,甚至不惜破壞地下文物,既免去了支付考古經費,也不用耽誤工期。《條例(草案)》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相關的違法行為罰款額度提高至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計入單位和個人徵信系統,對負有地下文物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建立過失問責機制。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