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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車撞傷人 保險公司不想賠
揚子晚報  2018-10-11 14:18:49

  原標題:租的車撞傷人,保險公司不想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分別賠償傷者16萬元、1.7萬餘元

  韓某開車在南京市江寧雙龍大道上撞了騎電動三輪車的林某,造成雙方車損及林某受傷。本來車輛是投了保險的,但因為這輛車是從汽車公司租來的,因此索賠的事變得複雜起來……  

  租來的車把人撞成十級傷殘

  這起事故中,林某被撞得不輕,光是醫療費就花了近6萬元。醫院診斷其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頭皮血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造成十級傷殘。

  由此産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萬餘元,其中保險公司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

  根據江寧交警的事故認定,韓某負全部責任。

  事發當時,韓某駕駛的是從汽車公司租來的一輛轎車。該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汽車公司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

  原告林某將韓某、汽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次交通事故損失21萬餘元。

  誰來賠?三被告看法各不相同

  在庭審中,三個被告發表了不同的觀點。

  被告韓某辯稱,原告林某的損失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由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拒賠。

  被告汽車公司辯稱,己方已對韓某的駕駛資質進行審查,並確保車輛具備安全行駛的條件,因此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則辯稱,己方願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合理損失。這輛轎車在投保時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但被告某汽車南京分公司將該車用於出租,且事發時被保險人駕駛該車從事營運行為,不符合車輛使用性質。汽車公司並未將該情況向韓某履行告知義務,故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先由保險公司賠償

  那麼,對於各方的觀點,法院會如何判決此案呢?

  法官介紹,本案的一個爭議焦點在於發生事故時小轎車是否為合法運營?

  法院認為,法律並不禁止非營運車輛的租賃行為,而被告保險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合同約定該車不得用於出租。

  而被告韓某承租該車後,其陳述是用於辦理私人事務,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韓某租賃該車係從事運貨、載客等營運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抗辯事發時韓某駕駛該車從事營運行為,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汽車公司將該車出租給韓某使用發生交通事故,應屬於保險賠償的範圍,不應免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故原告林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韓某賠償。

  綜上,江寧法院近日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損失16萬元,被告韓某賠償原告林某損失1.7萬餘元。(揚子晚報 記者 萬承源)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