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擬規定 聯動懲戒較重、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今年確定的一項重要民生立法項目。10月30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二次審議稿》對交通信用管理、電動車出行等方面做了增加和修改。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姚正陸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關人、車、路等諸多方面。科學合理地規範各方權利義務,是一項惠及民生的具體工作,社會各界密切關注條例修改。條例從立項之初到一審期間,公眾對機動車總量控制、電動車管理等問題均非常關注,同時由於立法權限受諸多因素影響,在一些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存在風險。因此,本次立法既要嚴格遵守地方立法權限,又要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妥善平衡好各方利益關係。
據介紹,草案對文明交通信用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論證過程中,不少意見認為缺少可操作性,建議完善。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非常重視該建議,圍繞文明交通信用方面作了大量的資料收集和分析論證工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結合我市實踐,參照外地立法經驗,新增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總體原則,並將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新增應當納入徵信系統進行等級認定的幾類具體情形: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礙社會治安管理的;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且拒不改正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當納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情形。
這些情形納入徵信系統後,會對失信者有何影響?《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相關單位在進行行政管理、資格資質認定、職業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評先等工作時,應當核查其文明交通信用記錄,對具有較重、嚴重交通信用失信記錄的,可以採取限制職業準入、降低個人信貸額度、增加保險費用、取消評優評先等方式,實行聯動懲戒。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佔比急劇上升,社會各界呼籲加強管理。據分析,電動自行車事故多發,主要是車速過快、制動性能差和駕騎者違章行駛等原因造成的。姚正陸説,針對上述原因,《草案二次審議稿》新增多款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改裝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禁止新增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互聯網租賃經營活動”等。
慢行優先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也有體現,當中提出,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留或者改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有條件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南京日報 記者 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