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更好平衡城建與文保 南京擬為地下文物保護立新規
南京地下文物埋藏豐富,如何更好協調城建與文保?提交正在召開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條例》,對建設項目用地的考古調查、勘探,發現地下文物的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範。
近日,參加中國古代都城考古新發現國際學術研討會的國內外學者,參觀了南京清涼山公園的考古發掘現場,南京建都史的起源“石頭城”在此得到文物證實。石頭城遺址區也被本次立法列為南京市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之一。
條例擬依據南京歷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佈狀況劃定保護區。此前,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就曾結合歷史文獻、考古成果和實地勘查劃定過。考古實踐表明,保護區劃定意義重大。因此,這一制度被保留進新條例,並根據考古實際增加六朝、南唐、明代宮城及禦道遺址區,長干里古居民區及越城遺址區兩處重點保護區。
地下文物保護和城市開發建設是城市發展天平兩端的重要砝碼。本次立法試圖通過兩方面規定,對需要考古調查、勘探的範圍進行細化和優化。一方面,明確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和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老城範圍內,老城範圍外、主城範圍內總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主城範圍外總用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用地應當進行考古;另一方面也作了例外規定,如對符合規定的既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經相關部門確認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為解決地下文物保護程式不明確,主管部門何時介入展開保護時間節點不清晰等問題,該條例明確建設項目用地在出讓、劃撥或自有土地建設前,必須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的程式和主體,還根據考古調查、勘探面積不同分別規定考古工作時間。
地下文物保護實踐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一直由建設單位承擔。較高的保護成本和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制約建設單位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就此,本次立法完善考古費用承擔和損失補償制度,以減輕申請人負擔。一方面,考古勘探後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不再另行繳納考古發掘費用,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另一方面,經考古發掘有重要發現需要實施原址保護或者遷移保護的,所需費用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同時作出補償規定:因實施原址保護導致建設項目不能按照規劃條件實施的,有關部門可以變更規劃條件、置換土地或回收土地使用權,並及時調整城鄉規劃。(新華日報 記者 陳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