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 學科知識培訓須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12月3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和中小學校辦學行為的有效監管,著力構建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治理教育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意見提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託管、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培訓業務。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當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教學。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培訓費用。收費應當開具合法票據,所收費用存入機構開設的學雜費專用賬戶。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及時將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各地要將黑名單信息納入本地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各地要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中小學校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或培訓證書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其教師資格。(新華日報 記者 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