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引領和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 我省法檢“兩長”同堂辦案
12月28日下午2:30,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響起,張建國故意殺人上訴案在案發地宜興開庭審理。省高級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夏道虎擔任審判長,省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劉華出庭履行職務。
該案是司法體制改革以來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帶頭辦理的首例重大有影響死刑上訴案件,也是我省省級院法檢“兩長”第一次同庭履職。
2018年6月13日,無錫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13萬餘元。張建國以被害方具有過錯、案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在當天庭審法庭辯論環節,張建國推翻之前的供述,稱自己行兇是臨時起意,沒有殺人動機,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針對城管執法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張建國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隨性、不合規,是引發命案的導火索。張建國的衝動殺人與其它有預謀的謀財害命、惡性殺人並不相同,“法不容、情可宥”。
“本案造成兩死三傷的嚴重後果,依法沒有從輕處罰的理由;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平復的心靈創傷,給當地群眾帶來極大的精神恐懼,依情也難以寬恕。”劉華説,上訴人當眾行兇殺人,在被害人錢某良倒地的情況下仍繼續捅刺,殺人目的動機明確,犯罪後果極其嚴重,雖係初犯,能基本如實供述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她指出,城管人員暫扣粽葉的執法行為于法有據,執法過程文明規範,錢某一家與張建國雖有矛盾,但案發當天未有任何不當行為,被害人沒有過錯。
鋻於該案是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案情重大,依法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高院將擇日作出二審判決。 (新華日報 作者 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