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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撐腰” 消費者打官司頻勝訴
南京日報  2019-03-12 11:01:53

  原標題:《消法》賦予消協“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公益性職責 消協“撐腰”,消費者打官司頻勝訴

  個人勢單力薄、面對商家維權難的局面正在改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南京日報記者從江蘇省消保委和南京市消協獲悉,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以來,消協充分利用該法新賦予的“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公益性職責,協助消費者與商家打官司越來越多,且頻獲勝訴。 

  新辦的健身卡還沒用,退卡竟要收千元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六合區的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辦理健身卡,繳納了5288元,但並未開卡,也未簽訂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慮後決定不辦卡了,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時,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續費。健身中心尚未開業,自己也未接受過任何服務,甚至對合同詳細內容還不了解,卻要支付1000多元的高額違約金,苗女士對此實在難以接受。協商無果後,2018年11月13日,苗女士向六合區消協投訴。 

  接到投訴後,六合區消協依法組織雙方調解。經營者同意苗女士退卡訴求,但雙方就扣除的違約金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被迫終止。隨後,六合區消協依法支持苗女士向六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南京市消協公益律師團律師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務。經法院審理,2019年2月28日,法院判雙方解除合同,健身中心返還全部錢款。 

  六合區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預付式消費案例。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産生的合理費用”。本案中消費者未開卡,且在買卡的第二天就向經營者提出退卡申請,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經營者在未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應退還消費者全部款項。 

  房屋漏水多年修不好,開發商被判賠償 

  類似的案例還有不少。消費者馬先生於2009年購買南京某房地産公司開發的精裝修商品房,當年夏天就出現屋頂天花板滴水發黴、地板受潮等房屋品質問題。後一直到2014年5月,物業反復維修,問題仍未解決,還在維修過程中造成隔斷冷凝管對房屋裝修及傢具造成傷害並導致生蟲等其他問題。同時,開發商曾承諾提供10年免費車位使用權(10年車位費共計3.2萬元),也拒絕履行約定。2014年4月,協商無果後,馬先生投訴到市消協。 

  南京市消協接訴後展開調查,並特邀江蘇省消保委家裝監督站專家到實地查看,並於2014年至2017年期間先後通過約談、電話溝通、發函、召集雙方調解等方式多次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隨後,南京市消協支持馬先生,對該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分別就車位費及房屋維修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該案經過二審終審,法院判決經營者賠償消費者違約金3萬元,給付消費者車位費3.2萬元。 

  南京市消協相關負責人指出,《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品質瑕疵,不符合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的約定,在採取一系列維修補救措施的情況下仍未能解決房屋出現的問題,開發商理應兌現承諾,承擔相應責任。 

  消協“撐腰”,消費者打官司底氣足 

  江蘇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指出,以往,個體消費者由於精力有限、法律知識有限,在面對商家維權時常常感到勢單力薄、力不從心,而消協由於沒有執法權,調解不成後也只能無奈終止調解,或建議消費者去打官司,但打官司耗時耗力,很多消費者最後只得自認倒楣。 

  新修訂的《消法》賦予消協“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公益性職責後,消協幫助消費者維權的渠道增加了、力量更強大了,消費者更有底氣了。近幾年,隨著普法宣傳越來越深入人心,消協公益律師團隊逐步壯大,消協支持消費者訴訟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僅2018年,江蘇全省各級消協就累計依法支持消費者訴訟92起,涉及健身、購房、汽車、超市購物、農業生産、老年消費等多個領域。 (南京日報 記者 鄒偉) 

編輯: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