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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職校教師企業實踐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

2016-05-30 10:03:48|來源:中新網|編輯:王濤

  原標題:七部門:職校教師企業實踐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

  中新網5月30日電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教師 “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的最低企業實踐時間要求,具體時間根據專業特點彈性變化,給予學校、教師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度。

  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表示,為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積極性,《規定》提出了切實舉措。一是明確企業依法應當接納教師進行實踐。《規定》根據《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法律賦予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責任和義務,強調企業依法應接納職業學校教師進行實踐。企業在接收教師企業實踐方面要發揮主體作用,積極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

  二是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作用。《規定》對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指導企業接收教師進行實踐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引導支持行業內企業開展教師企業實踐活動,推薦、建設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對企業承擔教師企業實踐任務進行協調、指導與監督。

  三是出臺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的支持政策。《規定》明確要求地方政府部門要研究制定稅收優惠、經費投入、表彰獎勵等支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參與教師企業實踐工作。比如:企業因接收教師實踐所實際發生的有關合理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實踐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鼓勵職業學校教師對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産品研發、技術改造與推廣等提供支持和服務。

  四是要求遴選建立教師企業實踐基地。《規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師企業實踐體系。一方面,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遴選一批共享開放的示範性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引導職業學校建設具備生産能力的校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央企、國企等大中型企業的示範引領作用,支持企業常設一批教師企業實踐崗位。

  該負責人還表示,為進一步提高教師企業實踐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提出了5個方面的具體要求。一是加強統籌管理。《規定》要求各地制訂本地區教師企業實踐工作總體規劃和管理辦法,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制定教師企業實踐基地遴選條件及淘汰機制,確定教師企業實踐時間折算為教師培訓學時(學分)的具體標準,對教師企業實踐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職業學校也要做好本校教師企業實踐規劃、實施計劃、組織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是強化校企合作。《規定》要求職業學校和企業要聯合製訂教師企業實踐方案,根據教師教學實踐和教研科研需要,確定教師企業實踐的重點內容,解決教學和科研中的實際問題,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教師企業實踐工作。企業要全面參與制定教師企業實踐計劃,提供“對口”的技術性崗位(工種),明確管理責任人和指導人員(師傅),對教師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施過程管理和績效評估。

  三是倡導多種形式。《規定》進一步豐富和創新教師企業實踐的實現形式,包括到企業考察觀摩、接受企業組織的技能培訓、在企業的生産和管理崗位兼職或任職、參與企業産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等等,將組織教師企業實踐與學生實習有機結合、有效對接。同時,《規定》提出 “根據專業特點每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的最低企業實踐時間要求,具體時間根據專業特點彈性變化,給予學校、教師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度。

  四是拓展投入渠道。《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建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各方多渠道籌措經費機制,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捐資贊助等方式支持教師企業實踐,進一步拓展經費投入來源渠道,推動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多方投入,合力支持教師企業實踐。

  五是開展績效考核。《規定》要求各地建立教師企業實踐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把教師企業實踐學時(學分)納入教師考核內容。職業學校和企業要對教師企業實踐情況進行考核,對取得突出成績、重大成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教師也要及時總結,把企業實踐收穫轉化為教學資源,推動教育教學改革。同時,對於極少數教師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企業實踐或參加企業實踐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也給出了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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