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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洗冤後申請國家賠償 立案4年後無果

2016-06-02 08:07:33|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靳松

  “殺人犯”洗冤後申請國家賠償 立案4年後無果

  陳瑞武曾經以收廢品為生,由於受傷,經常渾身疼痛。京華時報記者陶冉攝

  “殺人犯”洗冤後申請國家賠償 立案4年後無果

  陳瑞武拿著無罪釋放的證明書。

  2011年,陳瑞武結束了自己10年的看守所歲月,其身上背負的殺人罪名也得到洗刷。但至今,在申請國家賠償獲立案4年多後,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未給陳瑞武最終的賠償結果。對於原因,廊坊市中院未作回應。

  2000年,霸州市勝芳鎮劉德成一家慘遭滅門。2001年至2007年,陳瑞武等人3次被判故意殺人罪。2009年,河北省高院徹底推翻廊坊市中院的判決,判決陳瑞武等人無罪。

  當事人稱曾遭受刑訊逼供

  陳瑞武回憶,2000年12月25日左右,在黑龍江呼蘭縣老家,他養的狗突然集體狂吠。陳瑞武以為門外有人偷狗,帶著鐵棍打開門。他看到門口有黑影,就想拿鐵棍打,卻發現有兩支手槍指著自己的頭。陳瑞武當時就蒙了。他被帶到當地派出所後,才知道抓自己的是廊坊的警察。當天夜裏,陳瑞武就被帶往霸州市刑偵大隊。

  陳瑞武説,在刑偵大隊,民警問他是否參與了12月22日在霸州市勝芳鎮的一起兇殺案。在這起兇殺案中,勝芳鎮勝堂路的劉德成一家被殺。其中,妻子王俊玲、兒子劉根在22日淩晨4點左右被繩索勒死;丈夫劉德成于22日下午5點多,在家中被人用鈍器猛擊頭部死亡。民警告訴他,他的小舅子魏春江供述,2000年8月間,陳瑞武就密謀過搶劫劉德成一家。

  陳瑞武表示,自己對劉德成一家的死並不知情,自己更沒有參與殺人。但是,警方並未認可他的説法。陳瑞武説,警方為了獲得他的認罪口供,對他刑訊逼供。刑偵大隊還更換審訊人員,要求陳瑞武描述一下被審訊後,心臟和頭部是否有不適。參與訊問的民警事後告訴陳瑞武,這些不適症狀可以作為一旦他發生生命意外,被認定死因是心臟病猝死、腦出血的證據。

  雖然遭受了刑訊逼供,但陳瑞武始終未做出有罪供述。但是,因為同案被審訊的另外4人中有3人做出了有罪供述,且都牽涉到陳瑞武,所以,檢察機關依然把陳瑞武當作犯罪嫌疑人。這4個人及其家屬均向記者反映,自己遭受了手法相似的刑訊逼供。

  河北省高院兩次發回重審

  雖然做出有罪供述的3人在2002年的第一次庭審中均當庭翻供,且警方沒有掌握兇手指紋、DNA等關鍵性證據,但是陳瑞武等人仍然被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劉德成案的直接參與者。

  廊坊市中院在判決書中認定,因為嫌疑人王曉敏懷疑,和自己姘靠的王玉振與被害人王俊玲有不正當性關係,因此心生怨恨,要求前戀人尚志紅雇兇殺人。尚志紅就聯繫了連襟原偉東,原偉東又聯繫了同鄉陳瑞武,和勝芳鎮本地人楊洪義組成了殺人“謀劃小組”。2000年12月22日淩晨作案時,楊洪義在外望風,原偉東和陳瑞武潛入劉德成家,用繩子勒死了王俊玲和劉根,並一直藏在劉德成家中。下午5點多,劉德成下班回家後,又被原偉東用爐條打擊頭部,被陳瑞武用隨身攜帶的尖刀扎中頸部死亡。陳瑞武等5人全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瑞武等人上訴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案件證據不足,發回廊坊市中院重審。在沒有增加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廊坊市中院2004年的第二次判決卻出現了變化。王曉敏犯故意殺人罪被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釋放。尚志紅雇兇殺人的動機由此變得模糊不清,法院只認定尚志紅是受人之托雇兇,究竟是誰人所托卻未查清。尚志紅因為只是雇兇,沒有直接參與殺人過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洪義因為只是望風,沒有實際參與殺人,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瑞武和原偉東維持原判。

  陳瑞武等4人二次上訴,河北省高院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廊坊市中院的第三次判決基本維持了原判。陳瑞武等人依然選擇上訴。

  一張繳稅單推翻有罪判決

  陳瑞武説,之所以如此堅持自己沒有殺人,是因為案發當時他根本不在廊坊市境內,而是在黑龍江老家,當時他陪原偉東回鄉繳納農業稅。他在審訊期間就把實情告訴了警方,但檢察院和法院認為,陳瑞武等人敘述的回鄉繳納農業稅的情節恰恰反映了他們作案的“狡猾”。3份廊坊中院做出的判決均認定,原偉東和陳瑞武是以回原籍繳農業稅為名,佯裝離開勝芳鎮,製造沒有作案時間的假像。實際上,他們只是離開勝芳鎮去了天津、堂二里鎮等地,于案發前一晚又潛回勝芳鎮。

  在此案第一次審理之前,陳瑞武的父親就向警方和法院提交了一項關鍵的證據。原偉東在村裏繳納農業稅的時候,村會計給他開了一張稅票,稅票上的日期恰恰就是案發日12月22日。但是警方卻拿到了開票會計的口供。會計供稱,開票的實際日期是12月24日,之所以顯示是22日,是原偉東要求她改的。法院因此沒有採納稅票作為對陳瑞武有利的證據。

  一審判決以後,陳瑞武的代理律師賈磊到其家鄉實地探訪,找到了村會計開票的存根。這名仔細的會計在每張存根上編了兩次號,兩次號都是連續的,中間沒有缺失。而比原偉東稅票存根編號大一些的存根,顯示的繳納日期都是在12月22日。賈磊認為,這就能夠證明,村會計的證詞不實,稅票確實是22日簽字的。他將此作為關鍵證據再次呈送法庭。賈磊説,在卷宗裏村會計前後有兩份筆錄,第一份筆錄是在村委會做的,並未提及修改日期一事。第二份筆錄是在霸州刑偵大隊做的,村會計才提到修改日期。

  河北省高院見到這份證據以後予以採納,且沒有再次發回重審,而是在2009年11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河北省高院認為,陳瑞武等人殺害劉德成一家的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陳瑞武、尚志紅、楊洪義無罪釋放。原偉東還牽涉其他案件不能獲釋。

  2011年11月4日,陳瑞武被霸州市看守所正式釋放。

  國家賠償立案4年後無果

  陳瑞武被關押後不到3年,原本健康的父親就鬱鬱而終。為了給丈夫伸冤,陳瑞武的妻子四處奔走,無暇照顧女兒。陳瑞武的女兒陳穎小學五年級就輟學了。陳穎説,輟學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父親的“殺人犯”身份給她在學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同學和老師都對其另眼相看。

  陳瑞武剛離開看守所時,難以找到工作,只能以撿拾廢品為生。目前,他在一家物流公司找到一份主要負責燒開水的勤雜工工作。陳瑞武説,他被關押時32歲,被釋放的時候42歲,人生最好的十年被耽誤在了看守所裏,他有理由也有需要因錯判得到國家賠償。

  早在2011年年底,陳瑞武等人的國家賠償申請就遞交給了廊坊市中院,並於當年獲得立案。但是,賠償結果卻遲遲沒有下文。

  陳瑞武説,法院之所以遲遲不願意確定賠償金額,是因為原偉東牽涉的其他案件目前還沒有審理清楚,法院不願意分批給同案的蒙冤者處理國家賠償事宜。因此,他們希望原偉東的另一個案件有了明確結論之後,再統一給他們進行國家賠償。陳瑞武的説法得到了賈磊的證實。

  廊坊市中院的工作人員稱,法院確實已經對陳瑞武等人的國家賠償申請立案,目前還沒有結果。沒有結果的具體原因不清楚,可能是案件還在審理中。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姜健律師説,本起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已經被最終確認無罪,原先將其關押的犯罪事實已被推翻,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錯誤行使職權而造成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現賠償義務機關以其中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而對賠償申請久拖不決,顯然是不恰當的。首先,賠償請求人是因已被推翻的罪行而關押的,並非是因另一起案件而關押的,至於另一起案件結果如何,與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沒有關聯性。其次,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未作出賠償決定,所陳述的理由,並不屬於法定事由。最後,這也是與國家賠償法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的精神內涵相違背。

  姜健説,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京華時報記者韓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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