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被舉報3年,管用的制度在哪兒
陜西榆林市清澗縣公安局前任局長師永峰,在2013年9月調至鄰縣橫山縣公安局任局長後,即遭實名舉報。舉報他的正是他的老下屬——包括清澗縣公安局副局長、紀檢書記及其他17名幹警。目前,榆林市紀委決定對師永峰立案,進行紀律審查。
領導幹部違法違規不是新鮮事,照章處理就是。此事真正讓人詫異之處在於,師永峰從2013年9月起即遭到多名下屬實名舉報,但將近3年過去,舉報人一直未見到相關調查結果,師永峰則依舊當他的公安局長。直到最近,媒體曝光了這起“爛尾”舉報,才引發輿論關注,既而當地紀委對其立案審查。
媒體不介入,啥事都沒有,媒體一曝光,馬上立案審查,這是輿論監督的榮幸,更是輿論監督的悲哀。這中間的一個悖論是,如今的立案審查,説明師永峰確實涉嫌違法違紀,既然如此,為何3年前的實名舉報石沉大海呢?榆林市紀委表示,紀委2015年已對此事做過處理。處理之後,師永峰卻依然穩坐局長寶座,可見,要麼是罰酒三杯式處理,要麼處理本身就是廢紙一張。
動員幹警集資千萬蓋酒店、向下屬單位強賣500箱白箱,包括舉報人提到的師永峰報銷70多萬元修車費,哪一件是小事?按照《公務員法》和《警察法》之規定,包括警察在內的公務員,不得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2010年頒布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師永峰身為領導幹部,步步踩在制度紅線上,卻毫發無損,我們不禁要問,管用的制度在哪?
此前幾日,中央紀委書記王歧山在媒體發表署名文章,談及《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時表示,寫上的就要管用。誠如此言,對於權力監督,不僅要有健全的制度,還得讓制度得到切實的執行。所謂“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問責到位,管用的制度才有生命力。而反觀現實,類似這種“舉報3年無調查結果”的事情,顯然並非個案,表明對於違法違紀官員還存在選擇性問責的問題。
分析個中原因,更加耐人尋味。報道中有一個細節,師永峰被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大多發生於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但直到其平調至鄰縣擔任公安局長,其下屬才實名舉報。這大致可以説明,在“官大一級壓死人”的權力語境下,官場內並未形成良好的內部監督機制,下屬舉報上級更是一件頗有風險的事情。此外,“家醜不可外揚”或許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畢竟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有損於公安部門形象。倘如此,便有“家法代替國法,人治取代法治”之嫌。由此來看,制度要想管用,關鍵在於剛性,即要徹底消除討價還價的彈性空間。(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