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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理政新實踐·安徽篇】安徽出臺意見 嚴控産能過剩行業用地

2016-08-04 19:17:59|來源:中安在線|編輯:楊玉國

  為更好發揮國土資源在嚴控新增産能、支持過剩産能企業退出、轉産和兼併重組方面的作用,優化我省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出臺《關於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和化解過剩産能的若干意見》,提出將通過嚴把項目準入門檻、鼓勵盤活存量土地、對企業兼併重組實施積極的供地政策等辦法,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和化解過剩産能。

  嚴控産能過剩行業項目用地

  《意見》要求嚴把項目準入門檻,未按國家規定核準、備案的産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産能項目,不得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不得通過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查和辦理供地手續。

  同時,鼓勵盤活存量土地。産能過剩退出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退出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也可由企業自行處理,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

  《意見》提出,退出過剩産能、兼併重組、轉産轉型企業的土地,涉及改變用途的,經批准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産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生産性服務業的,可以5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工業用地不涉及改變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可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對於企業整合搬遷後廢棄的建設用地,可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復墾調整利用;支持已確定的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所在城區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優先安排企業兼併重組新增用地

  按照《意見》,我省將對企業兼併重組實施積極的供地政策。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鄉規劃及土地供應政策的條件下,可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劃撥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的,採取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進行處置。

  企業兼併重組新增用地將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對需要異地搬遷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區內重點重組企業,在用地上給予優先支持;新(擴)建項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標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重點保障。

  《意見》明確,兼併重組過程中,凡符合不改變土地用途等條件的,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並完稅後,可按規定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對已建成過剩産能企業用地手續不全,允許各地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後,先行完善用地手續,再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資産處置。(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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