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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改革和反腐治本的新探索

2016-11-15 14:40:20|來源:人民日報|編輯:王瑞芳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釋放出政治改革特別是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改革重大利好。“牽一髮而頭為之動,撥一毛而身為之變”,國家監察“體改”試點而行,牽動的將是改革和法治深度融合的國家治理體系劃時代變局。尤為重要的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從《方案》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彰顯了“三統一”的中國政治發展道路自信,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國家監察“體改”既是對黨的監督的強化,也是對黨的領導的實化。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其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其體制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其要義是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鄧小平同志指出:“憲法上規定了黨的領導,黨要領導得好,……就要受監督,就要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結合最新形勢看,可以説《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是黨內政治生活的根本遵循,國家監察“體改”開啟了擴大國家民主生活的全新境界。特別是要在當前的黨內監督全覆蓋基礎上,將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納入監察範圍,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國家監察全覆蓋;如果説前者是要實現“用紀律管全黨”,後者則是要強化“用法律管全體”。這“兩個全覆蓋”有利於杜絕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縮權力主體的“任性空間”,是防止黨的領導弱化矮化、腐化蛻化的治本之策。

  全新的國家監察機構將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凸顯了做實人民監督權的法定效力和政治效應。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權力授受關係來説,新的監察委員會從政府內設機構變為“民意執行機關”,有利於擺脫部門化弱監督模式,提高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的對稱性。從監督成效評價來説,“新監委”應當可在年會制的人大上報告年度履責情況,並接受監督的再監督,有利於加大對國家機器運轉及其行權主體的事前、事中監督力度,也事實上拓展了人大代表行使權力的領域和審議監督的內容。這既是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生性改革,也是對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內涵式優化。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説:“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由人大産生、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報告工作的“新監委”,是在黨的領導下實現人民“依憲監督”的專責機構。換言之,毛澤東同志在“窯洞對”中設計的“讓人民監督政府”的“民主新路”,在當下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拓展延伸,走的正是擴大人民民主、落實人民監督的新路子,抓的正是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的“兩結合”,這也深度契合了我國政治改革的根本方向。

  這一輪監察“體改”植根于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新的重大成效,為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法反腐”夯實了標本兼治的實踐根基。説到底,“新監委”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完全是著眼于反腐敗基本形勢,來源於反腐敗根本需要,服務於反腐敗治本大局。特別是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的壓倒性態勢加速形成,黨內法規體系中“兩準則、四條例”密集出臺,巡視監督、派駐監督的體制機制制度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精耕細作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深入人心……這些都將在行政監察法等適應性“修法”中得到集成式體現。順應黨心民心,把近四年來正風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經驗上升為國家法律,把“打虎拍蠅”的高壓態勢轉化為久久為功的穩壓常態,有利於進一步加密加固約束公共權力的制度籠子,配套細化各級監委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從而倒逼全體公職人員(財政供養人員)知廉知止,併為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齊頭並進增添新動能,推助全面從嚴治黨和全力從實治本凝成新合力。

  先行試點探索、後加總結推廣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創新思想和戰略佈局的具體體現,必將産生加強黨的領導、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和深化依法治國的全新“化學反應”,促使人民監督和反腐治本的力量在法治軌道上充分涌流。(高波)

標簽: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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