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正確選人用人 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為政之要,莫先於用人。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是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組織保證。”可以説,選人用人導向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風向標。選人用人導向正確,黨內政治生活就會正氣充沛,幹部就會見賢思齊、心齊氣順;用人不公,就會出現“劣幣淘汰良幣”的逆淘汰,就會人心渙散,敗壞黨風。只有抓好選人用人這個導向,大力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才能以用人環境的風清氣正促進政治生態的山清水秀。
嚴格選人用人標準
嚴格選人用人標準是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根本前提。選什麼人就有什麼樣的幹部作風,乃至就有什麼樣的黨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一貫是我們黨選人用人的根本標準,目的是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好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但也要看到,由於受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影響,一些地方選出來的幹部素質和能力不合格,甚至出現了一些“帶病提拔”、違規提拔的幹部,導致所用之人不僅沒有起到標杆作用,反而影響了黨的形象和黨組織的公信力。習近平總書記從實現黨的歷史使命的戰略高度,提出了“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標準,為選人用人提供了根本遵循。按照好幹部標準選人用人,必須多渠道、多層次、多側面深入了解幹部,觀察幹部對重大問題的思考,看其見識見解;觀察幹部對群眾的感情,看其品質情懷;觀察幹部對待名利的態度,看其境界格局;觀察幹部處理複雜問題的過程和結果,看其能力水準。要努力做到選賢任能、用當其時,知人善任、人盡其才,把那些想幹事、肯幹事、能幹事、幹成事的幹部,那些作風優良、實績突出的幹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強化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
充分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是貫徹落實黨管幹部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選人用人水準的關鍵舉措。一是要秉持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風。各級黨組織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從黨和人民事業的需要出發,公道對待幹部、公平評價幹部、公正使用幹部,不搞以人畫線、以地域畫線,不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不為人情關係所縛,不為歪風邪氣所擾,不為個人得失所困,要旗幟鮮明為敢於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幹部負責。二是要把黨管幹部和發揚民主結合起來。一方面,要把發揚民主充分體現在個別談話、實地調查、廣泛聽取意見等多種形式和推薦提名、醞釀溝通、考察、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中;另一方面,要強化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並切實全面掌握幹部的德才和實績,從根本上解決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齡等問題。三是要堅持黨組織集體領導。幹部任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必須防止把黨委集體決定任用幹部變成領導個人使用幹部,避免有的領導幹部把黨的幹部當作私有財産、搞人身依附關係,杜絕“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諛奉承”的現象,使黨內的同志關係規範和純潔起來。
用制度管住選人用人關鍵環節
選人用人是黨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項複雜工作,只有用制度來規範,才能贏得幹部的信服和群眾的認可。制度帶有全局性、穩定性,管根本、管長遠,依靠制度選用幹部能夠增強剛性約束。選人用人制度是我們黨對幹部隊伍建設客觀規律的把握和對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一項規定就是一個保證,一個步驟就是一道關口,其規範性和完整性能夠確保選人用人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在幹部選用的各個關鍵環節中,必須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資格、條件、程式、紀律辦事,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式不變通、嚴守紀律不放鬆,在執行選人用人制度上當好表率,切實防止制度執行上的“稻草人”現象,避免産生“破窗效應”。能不能把制度嚴格落實到選人用人中去,關鍵在領導幹部和組織部門。各級領導幹部要嚴格按政策、法規和程式行使選人用人權,把握界線,守住底線,不越紅線,確保選人用人規範有序、嚴謹嚴密;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使不擇手段、投機鑽營的人無利可圖,使阿諛逢迎、溜須拍馬的人無機可乘、使違背原則、追名逐利的人無處立身。組織部門擔負著選賢任能的重要職能,既是賢士良才的“挑選者”,也是選人用人的“把門者”,必須嚴格落實制度,把好“第一關”,凡是制度明確規定的,都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絕不能把制度當作可緊可松的“橡皮筋”,切實維護選人用人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
加強選人用人監督問責
加強選人用人監督,是保證選準用好幹部、純潔用人風氣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歷來是幹部群眾反映強烈、深惡痛絕的問題。通過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全程監督,能夠有效督促各級黨組織、領導幹部和組織部門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防範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加強選人用人監督的重點是:監督嚴格執行用人原則和標準情況,看用人導向是否端正;監督嚴格把握用人資格和條件情況,看用人把關是否嚴格;監督嚴格履行用人程式和步驟情況,看用人程式是否合規,尤其是看在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環節,是否存在著搞變通、作選擇、走形式;監督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情況,看用人風氣是否清正。加強選人用人監督的同時必須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搞不正之風的人不僅撈不到好處,而且要受到嚴厲懲處。對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對買官賣官的,一律先停職或免職,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對違反規定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一律宣佈無效,按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説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制。(作者:西安政治學院 徐 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