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多類人員將受益

2016-01-15 10:49:55|來源:中新網|編輯:杜軍帥

  中新網1月14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佈《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意見要求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意見提出,將為多類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包括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等。

  【不符合計生政策無戶口人員可隨父母落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無戶口人員可憑親子鑒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産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産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産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登記的收養無戶口人員可申辦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人員可憑法院判決恢復戶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人員可在登出地恢復戶口】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的無戶口人員可補領後遷戶】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申辦戶口】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其他無戶口人員可申請辦理戶口】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

  意見要求,各地區要深入開展摸底調查,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重點問題,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要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要升級完善人口信息系統,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要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各有關部門要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式修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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