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後落馬高官平均貪3208萬 揭發成立功途徑

2016-01-19 08:21:03|來源:中國經濟週刊|編輯:靳松

  原標題:十八大後落馬高官平均貪3208萬 揭發他人成立功途徑  

  2015年底,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進入了密集審判期。

  與此同時,有關貪腐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斷修改完善之中。

  對貪腐罪的刑罰作出重大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毫無疑問,這將極大地影響未來貪腐案的判決。

  落馬高官平均貪腐3208萬元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發稿時,十八大之後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中,已有25人所涉案件進入了審判程式,其中20人已經作出終審判決。

  從檢方指控的罪名看,除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落馬之外,其他24位省部級高官均被指控受賄罪。除受賄罪外,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挪用公款罪,也是常見的指控罪名。包括周永康、蔣潔敏在內的8位高官因多項罪名而被數罪並罰。

  從指控的貪腐數額看,這24位省部級高官平均每人的貪腐數額高達3208萬元。其中,周永康、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三人被指控的貪腐數額超過億元,貪腐數額最大的是周永康,高達1.2977億元。

  從量刑上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有周永康、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三人,他們的受賄金額分別為1.2977億元、3558萬餘元、1073萬餘元。其餘官員因受賄罪而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5年之間,受賄金額多在千萬元以上。

  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梳理,2012年以前,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官員,大多被判處死緩,例如,2011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1022萬餘元被判死緩,2012年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賄1263萬元被判死緩……2012年之後,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不滿億元的官員,大多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2013年,薄熙來單獨及與其妻、其子共同受賄的金額共計217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同在這一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也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相比之前受賄金額在1000萬左右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官員,十八大後落馬的這些貪腐官員被判處的刑罰有些要輕許多。

  揭發他人犯罪:落馬官員立功的重要途徑之一

  貪腐數額並非量刑的唯一標準。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受賄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法院認定,周永康認罪悔罪,案發後主動要求親屬退贓且受賄款物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因為如實供述罪行、自首、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也獲得了從輕、減輕處罰。

  事實上,這24人中,除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外,其他23人皆有不同程度的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這些情節也不同程度地令貪腐高官們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貪污受賄的條款明確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寬處理。

  很多落馬高官在最後陳述中聲淚俱下的悔恨陳述,有業內人士分析稱,這也可能為其爭取一個好的認罪態度。

  萬慶良痛哭流涕,對自己犯下嚴重的受賄罪行,表示萬分悔恨。懇請法庭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落淚稱,知罪、認罪、悔罪,尊重法庭的依法審判,請求法庭從輕處理。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數次哽咽、流淚表示,知罪,真心認罪悔罪,並接受依法懲罰,服從依法判決。

  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這是爭取從寬的認罪態度,很多貪官都能做到,但爭取立功並不容易。

  在這24位落馬官員的案例中,萬慶良、李春城、劉鐵男、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均有立功表現。李達球通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實現了立功,萬慶良也檢舉揭發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沈培平主動向辦案機關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這已成為落馬官員們實現立功的重要途徑。

  劉鐵男為了爭取立功,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關於如何反腐的建議材料。主要內容是結合他的親身體會,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審批權應當大量下放到市場,從源頭上解決政府不該管的一些事。

  只有陳柏槐當庭全盤翻供,否認了所有指控。他最終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賄283萬多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這一判決明顯重於其他官員。例如,同樣因受賄罪被判處12年的蔣潔敏,受賄金額為1404萬元。

  陳柏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也是目前為止20起已宣判高官落馬案中唯一一起上訴案。

  貪腐金額、情節相近,為何量刑迥異?

  從目前已判決的案例看,高官們即使貪腐數額相近,爭取從寬的坦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也大致相近,但最後的量刑卻差距甚大。

  例如,貪腐4346萬元的四川省文聯原主席郭永祥被判處15年,受賄3979萬元的李春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受賄3558萬餘元的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例如,受賄1356萬餘元的陽寶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受賄1324萬元的遵義市委原書記廖少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同樣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金額則分別為2198萬餘元和 1132萬餘元,而從檢方的指控看,李東生還有索賄情節。根據刑法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對貪腐犯罪定罪量刑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已經判決的十八大之後的高官貪腐案看,受賄2000萬元以上不滿億元的,除劉鐵男被判處無期徒刑外,其他均為有期徒刑。

  受賄1.2977億元的周永康因從寬情節被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死緩。同樣受賄過億的萬慶良、毛小兵將會如何判決尚未可知,但從檢方的指控看,兩人均有索賄的從重處罰情節。

  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已經是刑事改革的大勢所趨。這一原則在未來或許也會大量抑制貪腐犯罪死刑的適用。(記者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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