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觀審有感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發生於20多年前的聶樹斌案,是一個應當糾正的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刑事再審)對本案進行了公正的審判!這一公正的審判對聶樹斌而言當然是遲到的正義,但畢竟,正義還是來到了,對此,應予肯定;更重要的是,這對於我國當下的法治發展,將産生積極的推動。
確定聶樹斌案為冤錯,“真兇再現”是緣由,但是,如果將目光僅僅局限于“真兇”王書金的出現,糾結于通過審判確定王書金是真正的兇手,不僅難以糾錯,而且,很可能會引出新的冤錯。因此,我們對於本案的糾錯,需要關注更多的方面。
對於聶樹斌案的糾錯來説,更重要的關注點是原判究竟錯在何處,是否能夠通過再審予以確定。經過再審,可以發現,原判依據的物證等“客觀性”證據十分可疑;原判所依據的供述,則完全不合情理——辦案機關對其的最初審訊記錄,到底去了哪?是不合情理的原因之一。
諸如此類的問題被揭示,是聶樹斌案再審並糾錯的理由。然而,我們應當看到,這不是聶樹斌案再審並糾錯的全部原因。
聶樹斌案件得以再審並糾錯,原因甚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個方面的原因,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高度重視冤假錯案的糾正和防範。第二個方面的原因,是社會普遍且持續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其親屬的不懈努力,也有法律界、新聞界、學術界的諸多努力;第三個方面的原因,是人們關於司法的觀念的進步,這其中,既有對冤錯案件的認識的不斷提升,更有對糾錯價值的重新認識;第四個方面的原因,是本輪司法改革所帶來的契機。本輪司法改革在中央的主導下,正在廣泛推行,其中,有諸多對聶樹斌案件得以再審並糾錯有重要影響的舉措。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的設置,使地方難以糾錯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的巡迴法庭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式予以糾正;又如,疑罪從無觀念的確立,這雖然主要是為了預防新的冤錯案件的發生,但對於糾正冤錯案件,也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我們現在分析聶樹斌案糾錯的緣由、理由及其原因,不是為了打“馬後炮”,而是為了今後其他類似案件的糾錯提供“樣本”,也是為了預防再次發生類似冤錯,提出要求。
就其他類似冤錯案件的糾錯來説,聶樹斌案的再審及糾錯所提供的“樣本”,既有實體方面的價值,如,糾正冤錯案件,並不完全需要借助於“死者復活”、“真兇再現”,即使不能認定本案另有真兇,但若原判建立在物證等實物證據十分可疑,供述等言詞證據難以置信的基礎之上,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另有真兇等重大疑問的情況,也應糾錯。另外,聶樹斌案的再審及糾錯所提供的“樣本”,也有程式方面的意義。聶樹斌案通過異地復查、再審,由律師全面介入,並充分閱卷,這些程式方面的特殊做法,可以成為今後其他類似案件的糾錯的範例,甚至,可以考慮成為刑事再審程式完善的重要依據。
就預防再次發生冤錯案件來説,聶樹斌案的再審,通過揭示原審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式中存在的問題,無疑,具有積極意義。雖然現在的辦案環境、辦案條件與聶樹斌案期間已有重大差異,但聶樹斌案的教訓仍然具有現實意義,由此,可以提出一系列預防冤錯的要求。一方面,預防冤錯案件應從源頭著手,應努力提高偵查水準和能力,偵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案,以避免産生冤錯案件;另一方面,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肩負起法定職責,發揮對偵查的有效制約作用;最後,但並不是最不重要的是,應當強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尤其是強化刑事辯護權的保障。設想一下,如果聶樹斌當初從偵查階段就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刑事辯護律師的有效幫助,冤錯案件發生的可能性,還有多少?(作者:王敏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