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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評聶樹斌案: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

2016-12-03 10:48:27|來源:法制日報|編輯:黃蓉

  “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12月2日上午10時31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第一審判庭內,隨著審判長胡雲騰的法槌落下,發生在21年前的聶樹斌案得以沉冤昭雪。

  “我的兒子再也回不來了”“讓我的孩子回來吧”,聽到判決後,聶樹斌的母親,72歲的張煥枝抑制不住嚎啕大哭,法庭工作人員趕忙上前安撫。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決不會缺席。”庭審結束後,聶樹斌再審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激動地説,“今天的庭審,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式上,我們的代理意見都被法庭充分採納,法院給了我們一個公正的結果。”

  多位法學專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聶樹斌案改判無罪意義重大,堪稱我國刑事司法歷史中里程碑式案件,為其他類似冤錯案件的再審及糾錯提供了“樣本”,為完善冤錯案件預防與糾錯制度積累了經驗,對我國當下的法治發展將産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法治建設下的聶樹斌案改判

  “21年來,就一直在等今天,等這個結果,今天判決下來了,我很滿意。”張煥枝難掩激動之情,“正是由於山東省高院和最高法院一直在很積極地、踏實地做這個案子,所以才有今天樹斌得以平反,我非常感謝他們。”

  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評價説,聶樹斌案的改判發生在我國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形勢下,歷史條件的改變為這起案件的最終改判起到了關鍵作用。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2014年10月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沒有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聶樹斌案改判幾乎是不可能的。”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憲説,聶樹斌案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吉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于耀武旁聽了此案宣判,他深有體會地説,此案改判體現了司法權威,也體現了審判機關敢於糾錯的態度。“判決書提到了犯罪時間、致死原因、作案工具等細節,提出幾個方面的不能認定或者存疑的問題,從而導致案件的改判,在法律界是一個可以寫進教科書的案例”。

  “原判為什麼錯?錯在哪?最高法的判決分析説理步步到位,為以後司法機關辦理此類反復申訴可能存在錯判的案件提供了一個示範。”參與旁聽的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説,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提振了人們對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的信心,提振了人們對全面依法治國的信心,必將在全社會産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遼寧大學法學院二年級研究生張玖琳在本科時就非常關注聶樹斌案,她沒有想到,法院勇於公開宣判此案,更沒想到自己還有幸在法庭上見證正義到來的這一刻,“司法是公正的,今天的庭審,讓我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權威,實實在在看到了國家法治的進步”。

  程式正義讓判決更有説服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一直非常關注聶樹斌案,最高法院于2016年6月6日決定提審該案後,他按照以往經驗判斷,改判很快就會到來,沒想到再審會耗時近半年。但用足6個月期限,是他樂於看到的,因為這是法院保障程式正義的直接體現。

  他分析説,用足6個月期限,是因為此案案情重大複雜,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堅持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方向,錯案的改判不再是以復查為主,即定了復查就等於翻了案子,後面走走過場,而是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事實也是如此,確定再審後,最高法院二巡合議庭不僅審查了原審卷宗、多次赴案發地察看現場、詢問原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還5次約談聶樹斌家屬及代理律師,全面、充分聽取意見。

  “律師在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中發揮積極作用,離不開司法機關的支持,離不開程式的正義,否則,律師工作很難開展,也容易走向極端。”何家弘説,最高法院二巡在此案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值得稱道。

  莫洪憲也對聶樹斌案改判過程中法院積極探索程式正義的做法讚不絕口。她説,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上非常罕見,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最大程度保障了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後來,最高法院直接提審此案,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並不多見。“這是對此案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式推動,也是對民聲民意、社會關切的有效回應。”莫洪憲説。

  縱觀整個過程,法院在復查、再審環節充分保障當事人參與權、閱卷權和公眾知情權,山東高院還創新舉行了聶樹斌案復查工作聽證會,邀請專家學者、代表委員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廣泛參與。莫洪憲認為,這些都為處理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照,體現了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

  “講司法公正,首先要講程式公正。最高法院二巡再審聶樹斌案確保程式正義,讓再審判決結果更加有説服力。”何家弘説。

  完善冤錯案件預防糾錯制度

  冤錯案件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法律尊嚴。自由無價,逝去的生命更無法挽回。不再發生“聶樹斌案”是社會的共同期盼。

  多位專家認為,聶樹斌案再審,通過揭示原審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偵查、審查起訴等程式中存在的問題,無疑對完善冤錯案件預防糾錯制度,具有積極意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旁聽了再審宣判,該案的教訓讓他陷入了深深的思考:預防冤錯案件應該從源頭著手,努力提高偵查水準和能力,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案;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肩負起法定職責,發揮對偵查的有效制約作用;還要強化人權保障,尤其是刑事辯護權的保障。

  在莫洪憲看來,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就得改變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的過於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違反司法規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

  莫洪憲説,要以聶樹斌案平反為契機,推進完善刑事案件糾錯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程式和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準,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

  何家弘也持有類似觀點。他説,聶樹斌案從發現“一案兩兇”到今天再審改判,歷時11年多,糾錯如何這麼難,重要原因之一是當前認定錯案的證明標準不明確,啟動再審的標準又很高,因此需要進一步推動改革。

  “過去我們申請閱卷而不得,但在最高法院指令山東高院復查此案後,不但此前的20多本卷宗允許我們查閱,山東高院復查階段形成的18本卷宗也讓我們充分閱卷。”李樹亭直言,異地復查是聶樹斌案的轉捩點。

  “啟動異地復查是一項積極的改革舉措,今後還可以進一步探索,從異地復查走向異體復查,即建立更加中立的申訴案件復查委員會,建立更加完善、公平、透明的聽證制度,及時糾正冤假錯案。”何家弘建議。(李豪 周斌)

  (原標題:法學專家評聶樹斌案: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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