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山東慶雲福建清流等地環保局怠于履職被通報
原標題:最高檢:山東慶雲福建清流等地環保局怠于履職被通報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黎萌)今天(6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推進情況,併發布了5起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典型案例,其中3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均涉及環境保護。據悉,這5起典型案例均已在法院立案,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中。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北京等十三個省市檢察機關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
案例1
山東省慶雲縣檢察院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檢察院因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慶雲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後,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日前,慶雲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某公司污水處理廠廠長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未通過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産,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當地群眾多次撥打3612345民生服務熱線進行舉報,慶雲縣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責成環保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檢察機關調查發現,縣環保部門雖對該公司多次作出行政處罰,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遂根據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但環保部門仍未依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群眾反映的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對此,慶雲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山東省確定的公益訴訟試點地區之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在嚴格落實訴前程式後,依法對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慶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2
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18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對縣環境保護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在全省檢察機關督促起訴專項工作中,發現該縣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設環保設施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産,並將未經沉澱處理的生産廢水直排清水江。錦屏縣環境保護局雖責令相關石材企業限期改正,但部分企業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書》後仍繼續生産和違法排污,錦屏縣環保局未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職責。錦屏縣人民檢察院遂根據有關規定,先後兩次向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對排污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和處罰,並要求在一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檢察機關。但縣環境保護局既不予以回復,也未履行監管職責,相關企業仍然存在違法生産排污行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以及貴州省關於環境保護案件指定集中管轄的有關規定,就該案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3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對清流縣環境保護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對縣環境保護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清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劉文勝涉嫌污染環境罪不起訴一案中,發現清流縣環境保護局在2014年7月31日現場制止劉文勝非法焚燒電子垃圾並當場查扣未焚燒電子垃圾28580千克後,未對扣押的電子廢料及焚燒現場進行無害化處置,也未對劉文勝作出行政處罰。2015年7月9日,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向清流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對扣押的電子廢料和焚燒電子垃圾殘留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縣環境保護局回函稱,將對電子垃圾等危廢物品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但經清流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清流縣環境保護局並未對劉文勝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也未對扣押的電子垃圾等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而是將其轉移至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福建省清流縣九利油脂有限公司倉庫貯存。
為督促清流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清流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規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向清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4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5年12月22日,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許建惠、許玉仙污染環境案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後,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遙觀鎮建農村村民許建惠、許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租用遙觀鎮東方村委空閒廠房,在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廢樹脂桶和廢油桶的清洗業務,並非法排放和處置清洗後産生的廢水、廢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現場查獲各種廢桶7789隻,經現場稱量,兩個污水池四週堆放殘渣2600袋,共重48.636噸,現場兩個污水池底部廢泥總重65.744噸,殘渣和廢泥總重114.38噸。經委託有資質單位取樣檢測,該廠地塊內固廢樣品、殘渣中監測出多種有毒物質,場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種重金屬和有機物超標。許建惠、許玉仙因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環境損害尚未修復。
2015年9月18日,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遂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經委託常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污染修復費用達356.2萬元。許建惠、許玉仙違法處置有毒物質的行為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責任,讓“誰污染、誰治理”能夠真正落到實處,在常州市範圍內無提起公益訴訟適格主體的情況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案例5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22日,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經理王井奎臨時設置直徑20釐米鐵質排放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産廢水經該公司污水處理廠南側排入蘇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噸,污染了周邊環境。徐州市銅山區環境監測站于2015年2月25日對該公司外排廢水進行採水樣監測,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為1180mg/L、氨氮為28.2mg/L、總磷為1.60mg/L,比《紙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標準分別超標12.1倍、2.5倍、1倍。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作出涉嫌環境違法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移送書,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年8月26日,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遂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經委託專家評估,確定此次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207000元。
徐州市檢察機關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家社會組織發出了督促起訴意見書,告知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污染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該三家社會組織收到督促起訴意見書後分別作出復函,稱目前尚不具備開展公益訴訟的能力,無法承擔本次起訴的主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規定,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