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案昭雪:23年等待 只為相信"法律會還我公道"

2016-02-03 07:41:28|來源:新華網|編輯:靳松

  原標題:23年的等待,只為相信“法律會還我公道”——聚焦“陳滿殺人放火案”平反昭雪

  新華社海口2月2日電(記者傅勇濤、王茜、羅沙)“法庭宣判陳滿無罪,當庭釋放。”2016年2月1日,在海口市海南省美蘭監獄法庭,主審法官的法槌重重落下,“陳滿殺人放火案”終於得以平反昭雪。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從呼格吉勒圖洗清冤屈,到念斌被判無罪,再到陳滿23年後冤情昭雪,司法機關在糾正、防止冤假錯案方面取得長足進步,讓人們切實感受到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和實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宣誓更為響亮。

  23年的艱難等待,冤情被洗刷昭雪

  23年,對於一個人意味著什麼。

  今年52歲的陳滿,因故意殺人罪、放火罪于1994年被海口市中院判處死緩,已服刑23年。

  “我就是要拼命活,等兒子清清白白出來的這天。”這是陳滿母親對於兒子遭遇的期待。

  陳滿和家庭命運的徹底改變,因一起發生在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房屋內的命案,也因司法機關糾正冤假錯案,重鑄法治底線的勇氣和魄力,讓公平和正義成為公民的護身符。

  從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殺人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開始,陳滿和家人就堅持不斷申訴、喊冤。此後,有關司法機關、法律專家、知名學者、律師、媒體均高度關注此案。

  “爸媽,我沒殺人,我是被冤枉的!”一審開庭當天,陳滿的呼喊讓陳元成、王眾一夫婦揪心不已。23年來,兩位老人幾次下海南、上北京,寄送“兒子無罪”的申訴材料。

  儘管陳滿的有罪供述在偵查階段,經過“承認”“不承認”的反復,進入審查起訴和庭審階段後,他拒絕供認實施殺人放火的行為。一審宣判後,陳滿寫了一份25頁的“申訴書”表,詳訴冤情,不服判決。

  據記者了解,在案件的兩次審理中,先後擔任案件兩次審理的三位辯護律師均做無罪辯護。案件宣判後,律師們向司法機關書面反映。

  2014年2月22日,律師易延友、王萬瓊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陳滿案申訴狀。

  2015年2月,最高檢察院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經審查,指令浙江省高院異地再審。12月29日,案件在海口市瓊山區法院開庭再審,包括陳滿家屬、部分人大代表在內的112人旁聽了庭審。易延友在作庭審辯護時,向司法機關表達了敬意:“正是司法人員的不懈努力,才使得案件能再審,也使得本案有了平反昭雪的機會。”

  案情複雜、時間久遠、再審一波三折

  由於案情複雜、時間久遠、主要物證丟失,案件再審難度較大。浙江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託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案件審判長張勤在宣判後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關鍵性物證被偵查機關丟失,致使諸多事實無從驗證。張勤説,包括帶血的襯衫、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各種刀具、帶血的工作證等,這些關鍵性證物在一審前就已被偵查機關遺失。對於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技術性鑒定材料,只能證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和現場情況,並不能證明是陳滿實施了殺人、縱火的行為。

  對於陳滿本人來講,一邊是自己有罪供述,一邊又是23年持續申訴喊冤。因此,陳滿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成為案件再審調查的最大焦點。

  張勤説,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一些問題: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陳滿關於作案主要情節的供述前後矛盾,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不符。例如,陳滿供稱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不備朝被害人頭部、頸部、軀幹部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及再審階段有關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上述證據證實被害人頭面部、雙手等部位的多數損傷係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兇器所形成,而不可能由平頭菜刀形成。

  讓公平正義成為法治中國的常態

  “陳滿的冤情得以昭雪,體現了司法的進步。但完善制度比追責更為重要。”易延友説,應該通過這個具體個案,反思司法制度在那些環節、方面還存在瑕疵和漏洞。

  從1992年12月陳滿被警方帶走調查,到1999年4月二審終審裁定,7年時間,“陳滿殺人放火案”經過了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法學專家指出,如果在任何一個環節中錯誤得到及時糾正,悲劇就不會延續23年之久。

  “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司法人員辦案責任制、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突出責權利的統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在司法改革的路線圖上,司法人員的主體責任越來越被強調,這是防止冤假錯案的一條科學路徑。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部署的改革重點。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目的就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最大限度防範冤假錯案,離不開制度的保障。司法機關將完善證據制度,實行不同類型案件的差異化證明標準。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律師辯護率。把不認罪和認罪後又翻供的案件作為推進庭審實質化的重點。

  每一次公正裁決,都浸潤著公眾對法治的信仰。“陳滿殺人放火案”將成為中國法制史上記載司法公平公正的又一個重要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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