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全文向社會公佈 立法者回應社會熱點

2016-03-20 04:20:39|來源:國際在線|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慈善法全文向社會公佈 立法者回應社會熱點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蔡靖驫):19日,中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慈善法向社會全文公佈。面對慈善領域的種種亂象,這部法律將如何重樹公眾信心,並嚴格約束慈善組織善款善用?在個人募捐被法律明文禁止後,面對個人求助,你是否還應該伸出援助之手?本該“多多益善”的鉅額捐贈是否還會遭遇鉅額稅款的尷尬,法律如何從制度層面鼓勵大慈善家積極行善?針對這些慈善領域的焦點,作為該法出臺過程中具體負責草案修改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闞珂一一進行了回應。

  一段時期以來,沸沸颺颺的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慈善領域的醜聞,使得公眾對於慈善組織産生了嚴重的信任危機。作為中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如何從制度上重樹公眾信心,嚴格對慈善組織的監管,真正做到善款善用,成為該法不可回避的問題。對此,慈善法明確,“慈善組織的財産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佔慈善財産。”同時,還規定,具有公募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闞珂:“因為慈善組織所有的財産不是它自己創造的,是它募來的,它來管理和使用募來的財産資金,要儘快用到相應的慈善活動和領域當中去。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工資標準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準的兩倍。辦公、出差、乘坐飛機、乘坐高鐵,到賓館住宿,都不能是很高的標準。”

  目前,各種以慈善為名的募捐信息在互聯網平臺上屢見不鮮,且真假難辨。為此,慈善法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那些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法律明文禁止,並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那麼,在個人募捐被法律明文禁止後,面對個人求助,你是否還應該伸出援助的手?對此,闞珂解釋説,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著本質區別,法律禁止的是個人募捐:“個人求助是為本人、為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兄弟姐妹、父母。我為自己來募,不是慈善。只不過現在可以通過互聯網的方式了,實質沒有變,這是為了自己。個人募捐,是我的家庭成員和我的近親屬沒有任何問題,而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這個個人募捐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不過,闞珂也進一步強調,在轉發此類個人求助信息時,一定要盡可能慎重,因為如果出了問題,你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個人有困難,需要社會救助,我發朋友圈。你是我的朋友,你不是還可以轉發嗎?這時候你是做背書的,你是做擔保的,我是真正有困難,我如果是欺詐呢?你要承擔這個責任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特別慎重。”

  近20年來,我國的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每年1000億元左右。但是,慈善事業的發展依舊面臨著一些體制機制上的障礙。例如,累計捐款已達70億元人民幣的福建富商曹德旺就曾遭遇鉅額捐贈被徵收鉅額稅款的尷尬。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換句話説,超出12%就不再享受稅收優惠。

  針對這一桎梏,慈善法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闞珂看來,這一條文讀起來有些拗口,卻是一個重大的法律進步:“我們其中一個考慮就是,想做善事的人,能讓他更方便,出現大慈善家。現在有不少企業家是想要捐贈,但是捐贈主要不方便。你想做大慈善家,不給我優惠,為啥要捐呢?原來只能12%,現在是個重大的突破,可以36%了。這一條是經過黨中央決定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當中專門講了這樣一個內容,就是要完善公益捐贈稅收優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