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2016-03-04 11:11:27|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雪瑩

  原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國際在線報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也是5年,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罷免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以下職權:1、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監督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3、國家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享有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4、任免中央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