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民抗拆遷致兩死案本週五重審 律師作無罪辯護
發回重審8個多月後,山東濰坊農民丁漢忠抗拆致兩人死亡案將第二次一審。2017年1月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丁漢忠的辯護律師張維玉處獲悉,日前他接到山東濰坊中院的出庭通知:本案定於1月6日9時30分在昌樂縣法院城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這起案件緣起2013年9月25日的一起拆遷,當日,數名拆遷人員試圖強制拆除丁漢忠居住的房屋,因此雙方發生衝突。在衝突中,丁漢忠持鐮刀揮砍,致兩名拆遷人員死亡。
2014年7月,濰坊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漢忠死刑立即執行,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6年4月,山東高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
“我們認為丁漢忠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張維玉説,他和本案另一位辯護律師燕薪將為丁漢忠作無罪辯護。
抗拆衝突致兩人死亡
今年55歲的丁漢忠是昌樂縣喬官鎮丁家山村農民,他家並排居住的有六間房屋,其中三間是自家的,另外三間是他父母的。丁玉娥介紹説,早年,她大伯家搬城裏後,她爺爺奶奶就搬到大伯家去住了,空出的房間從1998年起就給了他們家住。
丁玉娥説,期間她父親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平靜地生活了十幾年。直到2013年,他們居住的房屋被列入“調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範圍,因補償協議未談妥,他們一直沒有搬遷。
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相關人員聯繫施工人員黃中太、黃國厚等人對丁漢忠父母的房子進行拆除,因此雙方發生衝突。在衝突中,丁漢忠持鐮刀揮砍,致黃中太、黃國厚死亡。
2014年1月16日,濰坊市檢察院向濰坊中院提起公訴,指控丁漢忠犯故意殺人罪。7月28日,濰坊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漢忠死刑立即執行,賠償兩位死者家屬各2.1萬餘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濰坊中院認定,當日15時許,當黃中太等人正使用挖掘機對房屋進行拆除時,丁漢忠與其子丁超聞訊後趕往現場並報警,與施工人員發生撕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黃中太等人為阻止丁漢忠父子進入拆遷現場和拍照,對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為。丁漢忠被放開後,手持鐮刀猛砍黃中太頭部、面部,致黃中太受傷倒地。為救護傷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漢忠繼續傷害黃中太,其中劉文持鐵锨打傷丁漢忠頭部。丁漢忠隨即又持另一鐮刀上前追砍周圍人員,砍傷黃國厚的頭、頸部等處。
黃國厚于同日死亡;黃中太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法醫鑒定,黃國厚係因銳器切斷左側頸總動脈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黃中太係因銳器刺破腦組織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一審:被害人對激化矛盾負有一定責任
在一審階段,控辯雙方就丁漢忠傷人致死的過程一直存在分歧。
丁漢忠辯解道,被害人糾集多人非法拆遷房屋,對他進行毆打,他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頭部受傷的情況下進行還擊,也未看清所使用的工具,係防衛過當。
丁漢忠的辯護律師也認為,丁漢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嚴重不法侵害時予以反擊,從而致二人死亡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被害人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強制拆遷,毆打丁漢忠,存在明顯過錯。
濰坊中院認為,丁漢忠因其住處與涉案房屋相鄰,多年來對房屋進行改建並處於佔用狀態,故在進行拆除時應當妥善解決,避免因強行拆除而引發矛盾。案發當天,施工人員未經商定即拆除房屋,又為防止因拆遷傷及丁漢忠及其親屬,對阻止拆遷的丁漢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為,在行為方式上欠妥當,應當認定黃中太等人對於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
不過濰坊中院還認為,從整個案發過程以及丁漢忠的行為來看,黃中太等人僅與丁漢忠發生了一般性的肢體衝突,且隨即又放開了丁漢忠父子,丁漢忠並未面臨著不法侵害的現實性和緊迫性,其本人對黃中太、黃國厚二人的傷害行為亦非出於防衛意識,故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此外,濰坊中院還未採納“丁漢忠多次自行報警,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丁漢忠在偵查階段所作的供述係非法取得,屬於非法言辭證據,應予排除”等辯解和辯護意見。
律師:一審認定殺人但兇器不見血,有悖常理
一審判決後,丁漢忠不服,他于2014年8月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
他的辯護律師襲祥棟指出,一審判決認定的“先砍後鏟”完全錯誤,事實上是丁漢忠先被黃國厚打傷頭部,生命危在旦夕;兒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緊急情況下,出於防衛本能,順手抄起棍棒物對院內正在行兇的黃中太、黃國厚等人揮舞,丁漢忠事後才知道手持物是鐮刀。
襲祥棟還表示,在爭執過程中,黃中太等人對丁漢忠拳打腳踢,丁漢忠被打的頭破血流,但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部分對此只字不提,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一審判決還認定丁漢忠砍傷黃國厚頸部,多人供述稱黃國厚左頸動脈被砍斷,血噴不止,荒唐的是砍傷黃國厚的鐮刀頭上卻無血跡。”襲祥棟指出,一審判決出現“殺人不見血”,顯然有悖常理。
2016年4月11日,山東高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濰坊中院的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
(原標題:山東農民丁漢忠抗拆遷致兩死案本週五重審,律師將作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