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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

2017-02-04 16:30:02|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資源稅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實施以來,整體運行平穩,徵管有序。各地認真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依法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減稅,受到礦山企業的歡迎。同時,有關優惠政策執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減稅條件較難把握,辦理程式操作性不強等。

  鋻於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充填開採兩個減稅項目的認定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為更好服務納稅人,避免納稅爭議和執法風險,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在專業、技術等層面予以支持和協助。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土資源部在對礦山企業聯合調研和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符合條件的充填開採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屬於備案類減免。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稅的申報階段,附送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享受減免。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只需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這樣可以有效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徵管。

  (二)明確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納稅人同一應稅産品銷售業務涉及兩項及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三)明確充填開採的條件。參照煤礦充填開採的定義,對其他礦山充填開採方式進行了明確界定。考慮到在“三下”採礦必須經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對安全和環保要求更高,應當採用更為嚴格的充填開採方式。《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充填開採“三下”礦産資源的減稅條件,即:採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對採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四)明確充填開採的礦産資源銷售額或銷售量的計算方法。考慮到納稅人通過充填開採方式開採的既有“三下”壓覆的礦産資源,也可能有非“三下”壓覆的礦産資源,要求納稅人在每月申報時準確區分,客觀上存在難度。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每月充填開採礦産的減稅銷售額或銷售量可按納稅人“三下”壓覆的礦産儲量佔全部儲量的比例進行計算和申報,以減少徵納雙方的工作量,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五)明確衰竭期礦山的判定方法。鋻於許多礦山開採歷史較長,歷經多次擴能改造、資源整合或兼併重組等,原設計可採儲量可能無法查找,《公告》明確在此情形下以剩餘服務年限為準。剩餘服務年限的計算方法,可參照煤炭資源稅的做法確定。

  同時,明確以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衰竭期礦山。考慮到一家採礦企業可能擁有多個自然礦山,如以企業為單位合併計算,難以準確反映每個自然礦山衰竭程度,不符合設計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初衷。因此,《公告》明確規定,衰竭期礦山以採礦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六)加強減稅後續動態管理。《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初次申報減稅項目時,應當將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減稅備案後,應當將備案名單公示,並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可提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以便對有關納稅人備案的信息進行比對和核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協助支持。通過核實發現有申報不實、不符合減稅條件的將取消其優惠資格,並責令納稅人補稅和加徵滯納金。這樣既可減輕減稅項目的核實工作量,也可防範虛報減稅項目。

  三、關於《公告》的執行日期

  《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應當按照《公告》規定條件、程式辦理。需要説明的是,資源稅全面改革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在《公告》生效前尚未辦理減免稅備案的,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備案事宜。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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