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玉米獲罪農民”王力軍:懇請再審改判我無罪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
原標題:“戴罪”農民王力軍:懇請改判我無罪
走出法庭,儘管沒有當庭得到再審判決結果,不過,王力軍及其家人還是顯得非常輕鬆。王力軍説,“作為一個農民,所涉及案子,又是一件微乎其微的小案子,竟能引起最高法院的關注,並指令再審。在此,我感謝最高法院給我的再審決定書,這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公開。”
2月13日,引發眾多關注的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獲刑案”再審。經過近一個半小時庭審,主審法官表示,擇期公開宣判。
庭審中,控辯雙方一致認為,王力軍的行為雖然違反當時的行政法規,但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檢察機關認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法院依法改判。
一篇新聞報道,和一個農民的命運
“我叫王力軍,本是一個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農民。沒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卻成了一個高墻外的罪犯。這一結果讓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無奈。變成了高墻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臨河區,身心受到沉重的打擊。”
法庭上,正在作案情陳述的這個內蒙古農民叫王力軍,他本是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十組的農民,因無證收購玉米並販賣,2016年4月15,他被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原來販賣玉米賺的6000元也被上繳。
去年7月7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以《探訪販賣玉米獲罪農民:幹這行的上千人都沒有證啊》為題,深度關注了王力軍案。報道刊發後,引發全國媒體關注的同時,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2016年12月16日,儘管王力軍本人並未提出上訴,最高法“罕見”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書,並指令由巴彥淖爾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2月13日,元宵節剛過,巴彥淖爾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再審該案。儘管法庭沒有當庭宣判,但控辯雙方均認為,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建議法院依法改判。
從2015年3月27日被警方刑拘算起,到案子再審開庭,王力軍已“戴罪”690天。
回憶
上一次上庭因不懂法,他不敢説“我無罪”
再審開庭時間是上午9點。王力軍抵達巴彥淖爾中院的時間,提前了一個小時。“和第一次一樣,我有點緊張。不過,心情不一樣。”王力軍説,第一次,在被告席上,因為不懂法,他不敢説“我無罪”。這一次,他提前準備了陳述書,他要對主審法官説:“請改判我無罪!”
時間回到2015年3月,接群眾舉報,王力軍被臨河區工商部門立案調查。調查案由係王力軍在收購農民玉米時,有人懷疑王力軍在秤上作了機關,疑似存在坑農行為。經過調查,工商部門沒有發現王力軍存在坑農行為。不過,工商部門卻以王力軍收購玉米,屬於無證經營行為,於是將王力軍移交臨河警方。
隨之而來的,便是王力軍坐上了被告席。回憶起自己第一次坐上被告席的情形,王力軍説,當時心裏“真的很痛”。
王力軍説,當天庭審時,旁聽席上,只有他妻子和女婿兩個人。“那個時候,我真的很痛心,也很失望。因為我一位懂法的親戚告訴我,我犯的是非法經營罪,有可能要坐三至五年的牢。”
於是,在走上被告席之前,王力軍四處求人。其中,還“格外”給了當時代理律師王潤生兩萬元現金,拜託王潤生一定要想辦法。“我坐牢了,我的這個家,就完蛋了……”
陳述
“上門收購農民的玉米應該是好事,咋就犯罪了”?
庭審最後環節,依法法庭允許,王力軍作自我陳述。他摸出一份手寫在兩頁紙上陳述詞,不緊不慢地開始陳述。
“我叫王力軍,本是一個奉公守法、本本分分的農民。沒想到在2016年4月15日卻成了一個高墻外的罪犯。這一結果讓我以及家人非常痛苦和不解,也很無奈。變成了高墻外的犯人,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不能自由的走出臨河區,身心受到沉重的打擊。我一直認為,我上門收購農民的玉米,為農民減輕了賣糧難的問題。我提供的脫粒機及運輸工具為農民減輕了體力勞動,以及運輸和到糧庫排隊的麻煩,為糧庫及時回收農民的玉米起到了橋梁與紐帶的作用,我世世代代是農民深有體會,應該是件好事,咋就犯罪了?”
丈夫在被告席上陳述,坐在旁聽席的妻子張美麗,又一次哭了。“我知道,我丈夫沒有犯罪。”張美麗説,丈夫被判刑後,周圍鄰居的“異樣眼神”,讓她很難受。
王力軍透露,待再審宣判後,他一定會讓閒置兩年多的脫粒機再次響起來。“因為,按照最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像我這樣的個體農民,不用再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了!”另外,他還將依法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這兩年多,我的損失真的有點大……”
對話當事人
若被改判無罪,還要走家串戶收玉米
記者第一次見到王力軍,是去年7月6日。“我不上訴。”這是王力軍對自己獲刑後的最無奈態度。
這一次,在再審時又一次見到王力軍。記者注意到,和第一次相比,他不再喜歡抽悶煙,雙眼裏,多了一份自信與堅毅。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兩次坐在被告席上,有什麼不一樣?
王力軍:第一次?心太痛了。那時我不敢説我沒有犯罪,因為我怕坐牢。這一次完全不同,因為最高法在再審決定書中,肯定了我收購農民玉米的作用。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陳述詞是你自己寫的?
王力軍:是。我前幾天就寫好了。我怕我在庭上説不出來話,所以我打了一個底稿。想到了法庭上,我一定要照著念出來。特別是那三個字:我無罪!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等判決出來了,如被改判無罪,你還會走家串戶收購玉米嗎?
王力軍:會。我在陳述詞裏都寫了,我一定會讓脫粒機、農用車再次響起來,為我的家庭和周邊糧農忙碌起來。
專家觀點
最高法罕見指令再審
體現“有錯必糾”法治精神
最高法院緣何會“罕見”指令再審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其實早在2016年12月16日,下發再審決定書時,最高法已有了非常明確的表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近些年,我國糧食連續多年增産增收,全國不少地方,尤其是農業相對發達的省份,存在著大量的糧食經紀人無證從事糧食收購現象,雖然這種行為具有一定行政違法性,但客觀上促進了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減輕了糧農賣糧負累,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不大。
對於王力軍的行為,最高法也給出直接表態。最高法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關於最高法院的這次罕見指令,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看來,這體現了最高法院“有錯必糾”的法治精神。
阮齊林認為,最高法院越過兩級法院,對一審生效案件作出再審決定書,最高法肯定了他對全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作用,既然通過媒體發現這個案子確有問題,那麼進行討論以後,認為確有問題,那麼就應該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阮齊林認為,最高法通過王力軍案,進一步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的適用條件,嚴格控制本罪的濫用,貫徹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謙抑性原則。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梁波 內蒙古巴彥淖爾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