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學歷人員進入單位工作,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哪些專業職稱實行“只聘不評”?
上海市人社局官網今天發佈《關於規範有關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經考核直接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具體規定,如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即可聘任“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等。本市工程系列初級職稱則實行只聘不評,辦法細則詳見
關於規範有關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聘任工作的通知
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經考核直接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按照相關係列(專業)職務《試行條件》的規定,經考核符合任職條件的,可直接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規定如下:
1.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員”級專業技術職務;
2.大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3.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4.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5.取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合格,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有關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本市工程系列初級職稱實行只聘不評,具體規定如下:
1.理工類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工程技術工作一年,經單位考核合格,可聘任技術員職務;聘任技術員四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2.理工類相關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工程技術工作三年,經單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3.理工類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工程技術工作一年,經單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對於先工作後取得在職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取得在職學歷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一年方可按在職學歷計算資歷年限。
其他初級職稱實行只聘不評的系列(專業),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係列(專業)職務《試行條件》規定的任職條件,參照上述辦法開展相應的聘任工作。
有關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
對藝術、播音、新聞、群眾文化等中級職稱實行只聘不評的系列(專業),各區應加強統籌,探索通過建立聯合評審組等方式,為區屬用人單位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提供評價指導。
對中小學教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教育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規範管理。
其他中級職稱實行只聘不評的系列(專業),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係列(專業)職務《試行條件》規定的任職條件,開展相應的聘任工作。
啟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2017年版)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本市啟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2017年版)(見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官網)。該表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證明,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該表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續聘或聘任情況發生變化後,均應重新填寫。對已使用舊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表》的,待續聘或聘任情況發生變化後再使用新表。
PS:為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市人社局同時發佈《關於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就本市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係制定相關辦法,來看看最新的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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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業資格 |
文 件 號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1 |
房地産估價師 |
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2 |
造價工程師 |
人發[1996]77號 |
理工類學歷:工程師或經濟師 非理工類學歷:經濟師 |
3 |
註冊城市規劃師 |
人發[1999]39號 |
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理工類學歷:工程師或經濟師 非理工類學歷:經濟師 |
4 |
執業藥師 |
人發[1999]34號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5 |
註冊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87號 |
工程師 |
6 |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106號 |
工程師 |
7 |
註冊驗船師 |
國人部發[2006]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A級:工程師 B級: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助理工程師 D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8 |
註冊計量師 |
國人部發[2006]40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
9 |
註冊測繪師 |
國人部發[2007]1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工程師 |
10 |
註冊消防工程師 |
人社部發[2012]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一級:工程師(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二級:助理工程師 |
二、水準評價類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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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業資格 |
文 件 號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1 |
出版 |
人發〔2001〕86號 |
初級: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 中級: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 |
2 |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
國人部發〔2003〕3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初級: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 中級:工程師 高級:高級工程師 |
3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4]13號 |
工程師 |
4 |
通信 |
國人部發[2006]10號 |
初級: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
5 |
機動車檢測維修 |
國人部發[2006]51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
6 |
社會工作者 |
國人部發[2006]71號 |
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助理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 |
7 |
銀行業專業人員 |
人社部發〔2013〕10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初級:經濟員或助理經濟師 |
8 |
資産評估師 |
人社部發〔2015〕43號 |
經濟師 |
9 |
房地産經紀 |
人社部發〔2015〕47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房地産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房地産經紀人:經濟師 |
10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 |
人社部發〔2015〕5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試驗檢測室:工程師 助理試驗檢測室:助理工程師 |
11 |
工程諮詢(投資) |
人社部發〔2015〕64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 |
12 |
礦業權評估師 |
人社部發〔2015〕65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助理經濟師 礦業權評估師:經濟師 |
13 |
土地登記代理 |
人社部發〔2015〕6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經濟師 |
三、勘察設計職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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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業資格 |
文 件 號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1 |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人發[2003]24號 |
工程師 |
2 |
註冊電氣工程師 |
人發[2003]25號 |
工程師 |
3 |
註冊化工工程師 |
人發[2003]26號 |
工程師 |
4 |
註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人發[2003]27號 |
工程師 |
5 |
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
人發[2002]35號 |
工程師 |
6 |
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國人部發[2005]58號 |
工程師 |
7 |
註冊環保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56號 |
工程師 |
8 |
註冊結構工程師 |
建設[1997]222號 |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
9 |
註冊建築師 |
建設[1994]598號 |
一級:工程師 二級:助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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