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出臺:吃飽穿暖 享受基本醫療和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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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今天頒布的《關於加強本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上海將著力完善困境兒童保障體系,確保三類困境兒童在基本生活、基本醫療、義務教育、司法保護等多方面的權益,重點聚焦因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不法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兒童,併為之建立起相應的安全保護機制。
同時,文件明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由各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各負其責、協同聯動予以落實,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
“實施意見”將困境兒童分為三類,對於因貧困或病殘而陷入困境的兩類兒童,依託本市既有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框架,通過充分用足並不斷完善相關政策,落實保障工作;對於因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不法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兒童,予以重點聚焦,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確有必要時,這類困境兒童將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予以臨時監護、照料,或由相關部門幫助委託,落實臨時生活照料。
“實施意見”還為這類兒童專門建立了安全保護機制,確保兒童遭受監護缺失、監護不當、不法侵害時,第一時間發現報告、干預處置、落實保護和照料,並對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必要時依法撤銷有關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實施意見”明確,要落實並完善分類保障政策,保障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強化教育保障、落實司法保障,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即確保各類困境兒童吃得飽、穿得暖,享受得到基本醫療,接受得到義務教育。同時,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生父母、養父母,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實施意見”還明確,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門牽頭,婦兒工委、公安、財政、教育、衛生、人社、司法、住建、殘聯、團委、婦聯等部門既各司其職,又通力合作、協同聯動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市、區、街鎮、居(村)四級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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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困境兒童有哪幾類?
答:上海的困境兒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第二類是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第三類是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如何落實好對困境兒童五個方面的保障?
答:通俗地講,就是要確保各類困境兒童吃得飽、穿得暖,享受得到基本醫療,接受得到義務教育。同時,及時發現、干預、處置因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而使兒童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的事件。
1、保障基本生活。本市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其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父母無撫養能力,由其祖輩、親屬朋友、相關單位和組織日常托養的困境兒童,納入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準。
2、保障基本醫療。進一步做好本市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少兒住院基金的工作。對符合本市醫療救助條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兒童,及時給予救助。積極推進小兒行為聽力測試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3、強化教育保障。對於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要繼續落實和完善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對於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的免費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幼兒園、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早期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面向社會參加兒童開展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4、落實司法保障。對於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在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對兒童提供臨時監護、照料的同時,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臨時照料;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臨時生活照料提供幫助(包括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等給予臨時照料)。
5、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於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