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首例死緩犯人故意犯罪案宣判

2017-05-23 08:23:32|來源:新民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死緩執行期間打傷獄警 滬首例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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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緩犯人在服刑期間竟將監獄民警打傷,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全市首例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一審案件作出判決,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所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緩執行期間將從本次判決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該案被告人師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於2016年1月29日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緩期執行期至2018年1月28日。

  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時許,尚在死緩執行期內的被告人師某因在勞動時與其他罪犯發生糾紛,被獄警帶至工廠間外露天曬臺,其間,被告人始終情緒激動,辱罵他人,並用頭部撞擊地面,當在場獄警楊某等欲制止其違規行為時,師某擊打獄警楊某一拳,導致楊某嘴唇部位受傷。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民警楊某構成輕微傷。據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訴。

  二中院受理此案後,全面保障了被告人師某的各項訴訟權利,並通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合議庭成員赴提籃橋監獄開庭。庭審中,師某當庭深刻懺悔了自己的罪行,向法庭申請全程站立參與庭審,多次表示對被害獄警的歉意和對自身所犯罪行的悔意,並保證將在監獄內認真改造、服從監獄管理,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合議庭經開庭審理、評議,當庭以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被告人師某有期徒刑一年,與前罪所判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承辦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對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法律後果進行了修訂,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根據判決結果,本案中師某的死緩執行期間將重新計算,即從本次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師某沒辦法在2018年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本案宣判後,審判長當庭對被告人師某進行了教育,在庭審過程中,提籃橋監獄組織了20余名服刑罪犯及獄警現場旁聽審理,同時向全監區電視直播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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