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騙購2億美元外匯案一審宣判

2017-07-11 09:33:13|來源:新民網|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首例騙購2億美元外匯案一審宣判 5人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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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説:5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浦東法院 圖

  通過轉口貿易的公司背景,使用偽造提單等材料向銀行申購美元劃轉至境外再兌換成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並非法牟利,涉案金額達2.12億美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70萬餘元。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鏵、鄭某、鄭某明、李某、黃某平犯騙購外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萬元至7500萬元不等。

  現年45歲的李某鏵,上海人,大專文化,國際貿易專業出身的他在行業內摸爬滾打多年,如今是上海多家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還在香港註冊了多家離岸公司。而李某鏵實際控制的這些公司,辦公地點一致,係多塊牌子一套班子,由一支工作團隊負責公司運作。

  值得一提的是,鄭某明與鄭某是一對父子。鄭某明創業多年,家境殷實,早前在生意中認識李某鏵的哥哥,得知李某鏵生意做得很大,實力雄厚,本著讓兒子學本事的初衷,而將碩士研究生學歷的鄭某安排進了李某鏵的公司。

  2015年8月,鄭某進公司擔任業務員後,在工作中知曉李某鏵掌控多家公司,同時知道通過虛假轉口貿易可以套取匯率差的情況。

  後李某鏵與鄭某、鄭某明經協商達成合意,由鄭某明陸續提供人民幣約6000萬元作為資金,由李某鏵提供自己公司作為虛假的轉口貿易公司,由鄭某負責控制資金並具體操作,採用虛假轉口貿易向境內銀行申購美元,劃轉至境外兌換成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獲利後由李某鏵和鄭某、鄭某明按比例分成。

  本案中,黃某平在明知偽造提單係非法用途的情況下,仍按照李某的授意提供偽造的海運提單並收取好處費;李某在明知偽造的提單用於非法套匯的情況下,仍將上述提單提供給李某鏵使用並收取好處費。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李某鏵等人採用上述手段,向上海某銀行購匯28筆,共計美元2.12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370萬餘元。其中,李某鏵獲利人民幣232萬餘元,鄭某、鄭某明共獲利人民幣598萬餘元,李某獲利人民幣80萬餘元,黃某平獲利58萬餘元,後黃某平將部分錢款給了上家。

  2016年5月19日,李某鏵、鄭某、鄭某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日,李某在明知公安人員在其家中等候時,自動返家投案;同年6月29日,黃某平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鏵、鄭某虛構貿易背景,騙購國家外匯,被告人鄭某明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被告人李某、黃某平明知用於非法用途而提供偽造的海運提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騙購外匯罪,應予處罰。被告人李某鏵、鄭某係主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明、李某、黃某平均係從犯,依法減輕處罰。鋻於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均已退出或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被告人李某鏵、鄭某、鄭某明、李某、黃某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連線法官

  主審法官劉娟娟剖析了這起上海首例騙購外匯案的社會危害性,她指出,被告人李某鏵等人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間,先後向銀行購匯28筆,在此期間直至2016年2月底外匯管理局來檢查之前,被告人都沒有實施過任何外匯平倉行為,在檢查之後才陸續平倉少量外匯,之後直至案發近三個月時間內,被告人亦沒有對剩餘外匯進行平倉;雖然被告人是以等值人民幣向銀行申購兌換美元,從形式上看並沒有給國家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但是在實質上影響到國家的外匯儲備和相應匯率,損害了正常的外匯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且犯罪數額高達2億多美元,屬於犯罪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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