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被提起公訴

2017-07-13 08:59:34|來源:解放日報|編輯:彭麗 |責編:劉徵宇

  原標題:上海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被提起公訴:組織者潛入考場流出考卷視頻,60余考生帶作弊器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指使其他同夥分別潛入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崇明考點,利用隨身攜帶的作弊設備將考試試卷視頻傳送至考場外,場外通過截圖工具將試卷截圖,列印後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員在場外做題。答案形成後,再將答案通過作弊設備傳送給考生。

  圖片默認標題_fororder_11

  去年9月10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上海崇明區考場查獲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余名,並於當晚在崇明區中興鎮、陳家鎮及G40滬陜高速陳家鎮收費站查獲曾在考場附近車內接收考試信息並提供答案的包某等人。

  日前,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均表示認罪,崇明區人民法院將對三名被告人擇期宣判。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其第二百八十四條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考試現場60余名考生攜帶作弊器

  2016年9月10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上海崇明區考場工作人員在巡考中,當場查獲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余名。隨後,接報案的偵查人員迅速對部分作弊考生展開詢問,同時調閱了考場周邊的圖像監控,鎖定了幾名犯罪嫌疑人駕駛的三輛轎車,並於當晚在崇明區中興鎮、陳家鎮及G40滬陜高速陳家鎮收費站查獲上述三輛轎車,當場抓獲被告人包某等人。

  經查,2015年底,被告人張某夥同被告人陳某、包某預謀在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以從中牟利,並通過微信、QQ、委託下線招生等方式,陸續招收考生報名參加該考試並收取費用。期間,張某、陳某通過網購等方式準備作弊工具,張某、包某等人在考試前組織考生進行部分作弊器使用的培訓,後由張某、包某等人在考前將作弊器發放給作弊考生。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指使其他同夥分別潛入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崇明考點,利用隨身攜帶的作弊設備將考試試卷視頻傳送至考場外,場外通過截圖工具將試卷截圖,列印後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員在場外做題。答案形成後,再將答案通過作弊設備傳送給考生。

  涉案考試算“國家考試”嗎?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高考、碩士研究生考試、註冊會計師考試等選拔性考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關於“經考試合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的明確規定。但“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性質認定並沒有這樣直接的證明。

  不過,這一考試的性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來認定。根據《會計法》規定,相關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這是法律的委任性規則。

  而財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9月8日修訂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三條根據《會計法》規定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的考試製度。因此,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也是本案定性最大的爭議點。

  作弊玄機在於計算器

  本案中,組織作弊者在考點內外採用多種高科技作弊器材。據介紹,其作弊方式是把答案傳輸到考生攜帶的專門用於作弊的“計算器”上,這種作弊計算器外觀與普通計算器相同,但除了具有一般的計算功能外,還帶有專門用來作弊的特殊功能。

  被告人張某、包某交代,其招募的考生在考試時使用作弊計算器通過按鈕控制接收外面的信號,當收到傳輸到作弊計算器上的試題答案後,考生只要把答案抄到試卷上即可。對於作弊考生如何使用作弊計算器設備進行作弊,這個作案團夥當時還專門組織了考前的使用培訓。此外,傳輸答案的發射器、偷拍試卷的針孔攝像頭、QQ和微信傳輸等也都是該團夥作案的輔助設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