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信託藏身銀行高收益率理財

2017-11-15 08:55:08|來源:證券日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銀行業人士指出,理財資金青睞房地産信託類項目,第一種可能的原因是信託公司原本就是銀行涉房貸款的通道,理財資金自然敢於配置;第二個可能的原因是投資房地産信託的收益率較高,對於擔憂資産荒的理財資金而言是性價比較高的産品

  ■本報記者 張 歆

  較高收益率配合著中低風險——銀行理財産品的資産配置看似完美。然而,這種看似雙贏的投資背後其實往往也隱藏著風險。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部分中小銀行的理財産品益率雖然相對較高,但是投向指向房地産信託計劃,資産種類較為單一,也可能有涉房貸款的通道業務的嫌疑。此外,本報記者還注意到,部分銀行對於理財産品的資産配置或運行信息諱莫如深,並不在官網進行公開披露,即便是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也很難獲得較為完整的理財産品運行數據。

  房地産信託

  “撐場”理財收益率

  對於銀行發行的大多數非結構性理財産品而言,産品説明書中關於投資方向的表述大多大同小異,也就是類似于“本期理財産品將20%-100%的募集資金投資于高流動性資産,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信用等級不低於AA-的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將0%-80%的募集資金投資于債權類資産,包括符合監管要求的固定收益類資産管理計劃、金融産權交易所委託債權投資項目及債權類信託計劃等”的表述,區別主要在於投資比例的區間範圍。

  然而,儘管銀行展示出來的投資品種十分豐富,但是,對於部分中小銀行來説,最適合支撐較高收益率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還是房地産信託。

  以華東地區某城商行日前披露出來的10月份的資産配置明細為例,産品名為“****季季豐”,截至10月底,該産品配置了33項資産(26項與信託計劃有關),其中,約半數融資主體的主營業務與房地産有關。

  《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底,投向實體經濟的理財資金涉及國民經濟90多個二級行業分類,其中規模最大的五類行業為:土木工程建築業、房地産業、公共設施管理業、電力熱力生産供應業和道路運輸業等,前五類行業佔比為51.54%。而今年中期,該報告並未再對理財資金支持實體經濟的行業進行分類,因此上述數據未能獲得刷新。

  但是,從《證券日報》記者觀察的部分城商行的非典型數據來看,目前仍有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向土木工程建築業和房地産業。

  “銀行理財資金青睞房地産信託類項目,主要可能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信託公司原本就是銀行涉房貸款的通道,只不過由於額度、融資主體資質不達標等原因,沒有在銀行直接獲批放貸,從而轉向通道業務,但是銀行對資産品質還是比較有把握,理財資金自然敢於配置;第二個可能的原因是投資房地産信託的收益率較高,對於擔憂資産荒的理財資金而言是性價比較高的産品,且風險相對可控。同時,地方銀行與地方房企往往相互知根知底”,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本報記者查詢西部地區某城商行公開披露的數據發現,該行的理財資金投向一款房地産信託的資産收益率為6.8%;而投向另一款(融資主體主業包括旅遊、文化、體育、地産開發公司)單一信託計劃的資産收益率更是超過了7%。

  部分銀行理財

  資産配置披露不足

  《證券日報》記者在梳理銀行理財産品的資産配置情況時發現,在銀行理財産品目前的信息披露體系中,資産配置或運行報告似乎並不屬於“標配”;或者説,銀行披露出來的是“減配”版的理財産品相關信息。

  《證券日報》嘗試檢索了約20余家地方銀行官網,僅少數銀行披露了相關理財産品配置或運行的信息。

  此前,部分銀行曾通過運行公告或兌付公告中對於理財産品投資的具體品種進行較為詳細的披露,但是目前願意公示此類信息的銀行越來越少。

  一家曾經對於每個産品的投資標的比例進行詳細公示的城商行,如今已經淪落為一張表格公示近一週所有産品的兌付情況,項目僅包括:産品簡稱與代碼、起息日、收益到期日、計息天數、預期收益率和實際兌付收益率。此外,部分國有大行僅披露銷售信息,對於兌付信息則不再公開披露,購買産品的用戶需要登錄網銀進行查看。

  事實上,即便是對於專業收集理財産品信息的第三方機構來説,銀行理財産品信息披露中,有關産品投向等運行信息的披露也最為缺乏。

  普益財富此前發佈的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性銀行理財産品運行信息披露工作雖然較2015年有較明顯的提升,但是得分依舊相對偏低。2015年,較完整的披露産品到期信息的銀行數量僅接近觀察銀行總數的二分之一;披露了産品運行信息的銀行數量則更少,僅為觀察銀行總數的總數的三分之一,較多銀行在2015年度沒有對其運行期內的任何産品披露運行公告。

  除此之外,部分銀行兌付信息的披露也過度簡化。“按照規定,銀行理財産品産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産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産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某資深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是,顯然並非所有投資者都能知悉上述規定並進行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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