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投資明年3月起取消“小路條”

2017-12-28 09:09:15|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國家發展改革委昨日發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2014年頒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下稱“老辦法”)廢止。對比新老辦法,可以發現新辦法對境外投資有所放寬,取消了“小路條”制度和省級發改委轉報程式,延長了核準文件、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等,但在監管上有所強化,不再限於事前的“核準”和“備案”,而是覆蓋事中和事後。

  取消“小路條”制度

  新辦法一大亮點,就是取消了備受市場關注的“小路條”制度。

  老辦法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新辦法對這一俗稱為“小路條”制度予以取消。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開定表示,“小路條”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防範中國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但在實操過程中,特別是在境外競標項目中,“小路條”制度影響了中國企業的交易確定性和時間表,使得中國企業在境外競標項目中與其他境外競標方相比處於不利地位且需支付額外的“中國成本”。

  在美森首席諮詢專家趙清、磐太資本管理合夥人陳大江等看來,取消“小路條”制度,是發改委在“簡政放權”方面邁出的一大步。

  為進一步提高便利,新辦法還取消地方初審轉報環節,明確規定地方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申請。對此,趙清表示,這對於那些註冊在二三線城市的境內主體來説是一個很大的利好,可以減少企業因為境內獲得審批的時間違約,從而導致反向支付分手費的風險。

  監管覆蓋各類境外投資

  放權的同時,監管進一步加強。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擴大了適用範圍,覆蓋各類境外投資。

  老辦法的適用範圍為投資主體(即境內各類法人)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通過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而新辦法的適用範圍分為“投資主體(即境內企業)直接”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和“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項目。

  新辦法還堵住了老辦法中的一個漏洞。針對一些項目通過境外融資且不通過境內提供融資或擔保的方式來規避老辦法下的核準和備案程式,新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境外投資,無論境內企業是否提供融資或擔保,均適用新辦法。

  在趙清看來,新辦法把幾項原來沒有納入管理的企業境外投資情況均納入了管理範圍。以境內居民自然人的特殊目的公司為例,之前只需要按照外匯局37號文登記即可。但根據新辦法,境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港澳臺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需納入監管。

  新辦法還明確了金融企業境外投資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監管。王開定指出,市場一直對金融企業境外投資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境外投資非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金融企業等三種情形是否適用老辦法存在疑問,新辦法則解決了這一問題,清晰地指出“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新辦法新增了重大不利情況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報告、重大事項問詢和報告等制度。發改委的監管將不再限於事前監管,在事中和事後環節均增加了相應的報告和監督機制。屬於核準、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企業僅需告知有關信息,而並非履行核準和備案程式。

  針對惡意分拆、虛假申報、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擅自實施項目、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應報告而未報告、不正當競爭、威脅或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違規提供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新辦法制定了信用記錄和聯合懲戒制度,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佈並更新企業違反新辦法規定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進行公示,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在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副主任白明看來,企業境外投資的大方向是放寬,但監管會加強,尤其是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記者 劉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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