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授信“太集中” 銀監會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

2018-01-08 10:30:39|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商業銀行將迎來統一而規範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

  1月5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規定了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等方面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出具體要求,並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辦法》擬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達到《辦法》規定的要求。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特別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同業風險暴露超標設置過渡期

  目前銀行對客戶的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特點,然而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尚未統一和規範,發佈實施《辦法》是大勢所趨,對於抑制系統性風險累積具有重要作用。

  “監管在逐步完善銀行風險管理。”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向上證報記者表示,“這是一個制度建設,不是短期整頓和亂象清理,並不明確指向具體業務,主要是為引導銀行支持實體經濟。”

  《辦法》以分類形式提出了大額風險暴露監管的具體要求。比如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15%;對於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對於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5%。

  同時,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標,《辦法》對同業客戶的風險指標達標設置了三年過渡期。商業銀行可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業務模式、分散同業資産、擴展客戶群體,而無需簡單壓降同業業務總體規模。

  表外業務等六大類業務納入監管

  從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覆蓋的業務範圍來看,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所有授信業務都被納入,包括近年來急劇膨脹的資管業務、擴張過快的表外業務,這兩類業務容易引發監管套利、資金脫實向虛等風險隱患。

  具體來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覆蓋的業務範圍包括六大類:一是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等表內授信業務;二是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投資業務;三是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五是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六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信用風險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其他業務。

  根據不同業務的經營模式和實際特點,《辦法》還對各類業務的風險暴露計算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比如,因各項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産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按照賬面價值扣除減值準備計算。

  在監管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比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方式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提高了單家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與當前治理同業亂象的政策導向一致,有助於引導銀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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