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兩天三策防範商業銀行風險

2018-01-09 09:22:51|來源:經濟參考報|編輯:陸琲嘉 |責編:劉徵宇

  監管層防範金融風險,彌補監管短板呈加碼態勢。銀監會6日下發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下稱《委託貸款辦法》),這是繼5日連續發佈關於《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之後,再次強化對金融風險的管理。

  根據《委託貸款辦法》,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資金髮放委貸: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簡言之,委託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委託貸款。”國有銀行相關業務人士表示。他認為,上述有關受託資金來源約束意味著:資管産品不能委託銀行放貸;委託人不能是用借來的錢委託貸款,包括企業或個人不能用貸款資金再委託貸款套取利差;不能挪用資金用來委託貸款。

  新規尤其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於五大類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及産業政策的規定,尤其是不得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另有規定除外),以及不得用於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産管理産品投資的重點規定。

  “這使得委託貸款業務能夠更好厘清邊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可以降低金融過度杠桿化以及避免委託貸款用途異化等風險隱患,具有很好的監管和指導作用。”多位銀行業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在他們看來,本次《委託貸款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做了嚴格限制,對市場影響較大。一是券商、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非標通道難以為繼,二是房地産、地方融資平臺等以往委託貸款的重點投向領域,此次會受到嚴格限制。

  事實上,監管層強化金融風險管理的舉措還體現在了5日發佈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上。

  “部分商業銀行在授信中‘壘大戶’‘搭便車’現象有望改觀。”國有銀行人士表示。而在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看來,新規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範銀行同業業務,有助於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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